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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境权内涵之辨

2013-08-15朱少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罗马法罗马市民

朱少龙

(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福建厦门 361005)

复境权是产生和发展于罗马法中的制度。它最初仅仅是一种事实[1],一种古老的习惯法制度[2],是个别法(ius singulare)①与一般法(ius commune)相对应,表现为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只适用于个别情况的法律规范。它实际上是对一般法的变通。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4.上的制度,它的引入并非源于一个特定的法律文件[3]。在以法学和文学为典型的诸多文献中均广泛分布着复境权的片段,如费斯都斯(festus)的《论诸词的含义》、优士丁尼的《市民法大全》、《盖尤斯法学阶梯》、西塞罗的《为巴尔布斯辩护》、《论演说家》和《地方论》及高鲁斯的《阿提卡之夜》等,无不在宣示着该制度在古代罗马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而以现存的中文材料看来,上个世纪30年代开始,国内便已有了关于复境权的介绍,只是对该制度的研究在此后80年左右的时间里却无实质性的进展。本文拟通过梳理复境权的相关文献,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突破现有的战俘框架探讨完整的复境权内涵。

一、复境权及其传统认知形态

(一)词源学视角之下的复境权概念

“复境权”在国内存在诸多不同的译法,如“恢复权[4]、回国权[5]、以后返回的权利[6]、返回祖国权利[7]”、原有的权利”或“原先的权利”[8]。它的拉丁文形式通常写作“Postliminium”,但也完全可能见到诸如下列的写法:“Iure Postlimini”[9]、“Ius Postliminii”[10]、“Jure Postlimini”[11]、“Jus Postliminii”[12]及“Jus Postliminium”[13]等。至于Iure、Ius、Jure和Jus尽管形式上有异但在实质含义上是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ius/iure postliminii”的表述被认为是后来才出现的,起初只有“postliminium”的单个词表述②Si vede Amirante,Luigi.Prigionia di guerra Riscatto e postliminium I,Jovene,Napoli,1969,p.5:《Il postliminium,o come più tardi anche si dirà,il ius postliminii,è l’istituto in forza del quale il progioniero ritornato in patria riacquista anzitutto il suo status di libero e di cittadino》;最早的关于复境权定义的原始文献,即通过费斯都斯的《论诸词的含义》保留下来的高鲁斯的复境权片段,在第二句中才出现了“iure postlimini”的表述。而且,这种ius/iure同postliminium组合出现的片段实际上非常稀罕,仅仅只在以下五个片段中出现:D.49.15.12pr、D.49.15.19.6、D.49.15.20.2、I.1,12,5 和 G.1,129。。

从词源上看,西塞罗在《地方论》中引述了塞尔维尤斯的观点,认为只有post值得注意,主张liminium是post的扩展。同时,他也提到谢沃拉关于复境权的观点,即“复境权是由post和limen组成的复合词。那些从我们的手落入敌人手中的物从它们所在的边界出去了,当它们回到同一边界时,被视为是根据复境权回来的”[14]。De Visscher评注说当代的学者们普遍比较认同谢沃拉的词源说[15]。谢沃拉的观点较为完整地体现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

I.1,12,5……复境权一语被说成是来源于“门槛”(limene)和“外边”(post),因为被敌人所俘的人后来到达了我们的边界(fines),我们正确地说他从边界以外重新回来了。事实上,如同门槛(linina)在房子(domibus)中构成一种边界,这样,古人也认为帝国的边界是门槛(limen)。这个被说成是门槛(limes)的,也具有某种近乎边界(finis)和界石(terminus)的意思。由此产生了“复境”一语,因为在门槛(limine)以外失去的人,经过同一门槛回归了①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03-104.本片段中的拉丁词汇为笔者依照徐国栋教授所译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拉丁文片段所作的添加,原译文片段为全中文。见[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0.。……

相似的内容被格劳秀斯引入《战争与和平法》:

在关于“复境权”一词的诸多意见中,谢沃拉(Scaevola)②原文译为“斯卡沃拉”,此处按照统一后的译名修正。的观点看起来是最为自然的。他认为,该词来源于“后来”(post)一词,表示在被囚禁之后归来,“门廊”(limen)则意为房屋的入口或边沿;抑或是来源于“边陲”(limes),意思是一种公共的边界。所以古代人称“流放”或者“驱逐”为“背井离乡”(eliminium),意为“将某人送出本国边界”[16]。

尽管以上两个片段在中文译名的选择上存在差别,但是基本上也都反映了postliminum的构成,即词源学上的复境权表示的是“post”和“limen”的合成词,其内涵是指从边界外回来。

(二)中文世界中的复境权观念

中文世界中关于复境权的研究,没有专门的著作。几乎所有的著作都只是顺带提及复境权,因而关于复境权的论述也就常是只言片语,比较简单;部分论文也会涉及复境权,但都只是对现存中文著作(包括译著)中片段的直接援引。

具体而言,丘汉平在《罗马法》中论及奴隶成因之一“俘虏”时指出,罗马人被外国人捕获后,视为奴隶。被俘者的身份及财产权利视其是否返回而异,如若返回则得恢复,如没有返回或死于被俘则视为在被俘时死亡。据此引出了复境权的含义、适用条件及部分权利的恢复规则。他将复境权定义为“被捕人因生还而恢复其既得之身份及权利”,被捕人必须其被捕原因非出于投降或战争不力,且需于可能范围内逃还,倘被捕人归还并无居住之意思者,仍不能享有恢复权。并且还讨论了财产权是否依返回而当然恢复的问题,介绍了一些效果层面的具体适用规则[17]。周枏的《罗马法原论》中出现“复境权”的片段有16处。第一次出现在“市民资格的丧失”一节。他指出市民权资格的丧失原因之一是丧失自由权,其中包括在战争中被敌人俘虏而丧失自由权的情况。据此顺带提出了罗马法上的一种补救措施,即复境权制度。他指出复境权起初是一种事实,而对其适用条件和限制的介绍与丘汉平的观点无太大差别。周枏认为复境权是因为罗马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而发展出的一种制度,这是中肯的。其二是出现在人格大变更一节中,基于复境权的考察,他认为罗马法不把因战争而在国外沦为奴隶作为人格大变更的原因。其后均是分布在具体的制度中,属于复境权适用的效果,涉及了失踪制度、家长权、婚姻关系、赎回俘虏的地位、神护物的恢复、先占制度、占有制度、所有权消灭后的恢复、战俘的遗嘱的效力、遗赠[18]。彼德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除了认可被俘的罗马市民因这一事实而沦为敌人的奴隶外,他认为复境权起初是一个极为古老的习惯法制度。同周枏的观点相比,他认为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回到祖国均得恢复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周枏所称的“逃回”一种方式;而相似之处在于,他也认为婚姻和占有不能当然恢复外,从而概括地阐明那些不依靠意思和事实的连续性的法律关系均能依复境权恢复。之后的部分与前述两本著作相似。因此,彭梵得关于复境权的介绍其实同前两本著作的差别不大,主要的亮点在“连续性的法律关系”这一抽象概念上[19]。江平和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在介绍人格大减等时,将“在战争中被地方俘获”列为人格大减等的原因之一,但是又奇怪地在注释中表明:“一般不认为战争中被俘者为人格大减等,主要依据为:战俘可以因进出敌境而取得复境权,则其自由权和市民权可得恢复……”[20]可见其在根本上还是以《罗马法原论》中的观点为主导。费安玲主编的《罗马私法学》指出:“为避免因被俘而在国外沦为奴隶的前罗马自由人在返回罗马后仍被作为奴隶看待,罗马法确立了一项古老的规则,即复境权制度。根据此项制度,因被俘而在敌国成为奴隶的前罗马市民,一旦返回祖国,在跨越国境的那一刻,其自由身份和市民身份立刻恢复。”[21]这是该教材中对复境权的全部论述,仍然没有突破此前的介绍。徐国栋教授在比较晚近的作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尝试着挖掘复境权制度的内涵及其对现代法的影响,提出复境权体现保护军人的原则及反映民法的空间效力这两个观点,但其中提到的复境权和现代宣告失踪制度的关系则显得缺乏说服力[22]。

以上这些中文著作,对复境权的介绍和阐释都不是作为一个专题,但在介绍时还是显示出了侧重点上的差异,不过它们显然又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一言以蔽之:它们对复境权的认识都只是局限在战时,而忽略了非战争状态下的复境权适用,这从它们紧紧围绕的适用主体——战俘——便足以体现。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视野均仅局限在古典法时期的复境权制度,而缺乏对古代法的考察。在这一点上,《战争与和平法》是个例外。它基本涵盖了复境权的一些主要原则,不过却也语焉不详。

笔者认为,国内对复境权的认知,实际上同《学说汇纂》中的复境权形态是一致的,因此以下接着详述《学说汇纂》中的复境权含义。

(三)《学说汇纂》中的复境权含义

《学说汇纂》第49卷第15章保留了有关于复境权含义的三个片段:

复境权是指落入外国人手中的物之后又恢复其原先状态的制度。它是我们同其他的自由的人民及王之间,依据习俗和法律确立的。实际上,如果重新获得我们在战争中或者战争外失去的物,我们说是根据复境权制度而获得该物。这一规则是根据平等的原则而确立的,因此任何被外国人非法扣押的人,当他们重新进入我们的国界时恢复其原先享有的权利①该译文片段以 S.P.Scott的英文译本为底本,see S.P.Scott,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The Institutes of Gaius,The Rules of Ulpian,The Opinions of Paulus,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and The Constitutions of Leo,The Central Trust Company,1932.并参考了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选选译·公法[M].张礼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8;Cursi,Maria Floriana.Struttura del‘Postliminium’nella Repubblica nel Principato,Jovene Editore Napoli,1996,p.121 ss.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学说汇纂》片段均直接译自 S.P.Scott的英文译本。。

有两种复境权,一种是我们的朋友依复境权从敌人处返回,另一种是我们据其恢复对某人或某物的权利。当一名处在家父权力下的家子返回时,在他身上有两种权利,对家父来说是重新获得他的权威,对家子来说恢复了他的所有权利。

复境权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和平时期。

在保罗的片段中,揭示了适用于物的复境权的起源,它是罗马同其他的自由的人民及王之间依据习俗和法律确立的,这同高鲁斯片段中所提到的复境权的起源有某种相似之处,因而可以确定复境权最早应该是产生于某种协议。保罗还提到了被外国人非法扣押的人也是依复境权返回,但是该片段中对敌人只字不提,因此,应该就是所谓的复境权“也适用于和平时期”的一种模式。它所揭示的复境权适用的基础是外国人的非法扣押,阿尔贝托·马非(Alberto Maffi)便认为,之所以被认为“非法”,因为违反了罗马同外国事先缔结的条约中的内容[23]。因而,此处的复境权便不同于高鲁斯的复境权片段中所体现的罗马市民自由进出的情形,就此而言,这仍然是一个并非在完全和平状态下的定义;另外,将此作为复境权的定义来讲,它还缺少返回国界的要件,这是在整个罗马法的任何时期都不可或缺的。

彭波尼的第一个片段则揭示的是一种战争复境权,即被俘的罗马市民返回后恢复原先的各项权利。这种类型的复境权成为了后世最为津津乐道的一种复境权类型,譬如,《罗马法词典》中的表述是:复境权“特指下列法律制度:罗马市民在因被俘虏而遭受最大人格减等后,如果以任何方式返回祖国并且意图留下,即可恢复自由权,从而重新取得他先前的所有权利”[24]。周枏在《罗马法原论》中指出,复境权是指“罗马士兵作战被俘而逃回罗马的,视为其从未失去自由,以恢复其原有的一切权利”[25]。阿道夫·伯格(Adolf Berger)在《罗马法百科辞典》中解释说:“罗马市民被敌人捕获后,作为战俘,他将沦为敌人的奴隶,但是当他返回罗马的领土时,依据复境权,他便重新获得自由及原先的所有权利。”[26]按照H.Kornhardt及其追随者们的观点,高鲁斯片段的第一句话所涉及的问题是移居者重新迁回罗马的复境权问题。《学说汇纂》的D.49,15完全没有关于迁居或者迁居者的任何痕迹,只是因为在帝国时期,罗马的市民可以任意前往帝国的任何一个城市而不致丧失他们的市民身份,优士丁尼皇帝时期的编纂者们因此便不再在复境权相关的内容中保留任何迁居者的问题。但是马非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确切,因为《学说汇纂》中实际上常常保留一些在那个时代实际上已经过时的观点。相反,他认为D.49,15中没有包括迁居问题只是因为在当时迁居已经不再被纳入复境权制度的调整范围,而是采用了其他的方式[27]。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观点,都表明复境权曾经适用于移民者返回罗马的身份和权利恢复,这是不可忽略的一致性。所以,任何将复境权的主体限定为被敌人俘虏的罗马市民(士兵)的定义,实际上都是流于偏颇的。

二、复境权新内涵探析

受时代和语言的限制,对复境权的认识基本沿袭上个世纪20年代以前的观点,基本限制在《学说汇纂》的范围之上,因此有必要突破《学说汇纂》的藩篱,考察晚近出现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

(一)语法学家关于复境权的定义

古罗马语法学家费斯都斯(Festus)保存了另外一名语法学家高鲁斯(Aelius Gallus)关于复境权定义的片段:

高鲁斯在其《定义集》有关于法的第一卷中将依复境恢复定义为:先前以自由身份从其母国来到另一个国家的人得依复境的共同协议回到其母国。根据复境权,落入敌手的奴隶由此释放后,将回到其故主(dominus)的权力之下。根据有关复境权的法则,骡、马以及船只都被认为同奴隶处于同样的状态。另外,凡是法律赋予了从敌方回复人、物的利益,则敌方也可因同样的法律获得相同的利益。复境权适用于自由的和结盟的人民,王也可以依复境权回归,甚至敌人也一样。但是处在我们权力下的邦土的人民不享有复境权①本段译文参考了 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p.61 的英文版译文;[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美]A.C.坎贝尔 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52.。

这个片段还能在活跃于奥古斯都皇帝时期的法学家弗拉科(Verrio Flacco)的作品中找到。弗拉科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保留了高鲁斯的作品,正是通过对这种原始文献的对比研究以及语史学的研究,Kornhardt断定费斯都斯保存下来的片段并未作任何改动和加工,而是原汁原味的高鲁斯片段[28]。尽管难以确定该片段是否为最早的复境权定义片段,但它确实保留了复境权制度在早期阶段适用的一些重要情形[29]。

意大利的罗马法学家路易吉·阿米兰德(Luigi Amirante)分析说:“最近的语史学的研究结果表明,文本的顺序同时也是年代顺序。因而,鉴于在第一位提及的是那些迁居到其他城邦后又自由返回自己母邦的罗马市民。而后被敌人俘虏的奴隶的回归才紧接着在第二位被提及,这使我们相信,复境权适用于那些在和平时期自发迁居,而后又自由回归的情况,要比适用于那些被敌人俘虏而后又回归到先前主人的权力之下的情况古老得多——至少高鲁斯认为更古老。就像高鲁斯所写的‘iure,quod constitutum est de postliminis’表明的那样,关于回归的权利规则的适用是相互的,具有在罗马和其他某些拉丁城邦变换居所的可能性。这个罗马—拉丁共同体之间的迁居规则应该出现在拉丁战争(la guerra latina)晚期,即公元前338年左右,并且在此后的时期,复境权应该开始适用于战俘的市民身份恢复。可能的话,第一个案例应该是公元前280年的‘皮洛士之战(Guerre pirriche)’,在那一次战争中有些战俘免交赎金就获得返回。”[30]

因此,高鲁斯的片段其实表明,复境权不仅适用于自由人,且适用于奴隶,以及马和船这两种同奴隶处于同样的状态的物。而就人而言,适用于自由人、盟国的人民和王,甚至敌人。最为重要的是,它表明,并非仅仅是战时被敌人俘虏的人或部分物,在常态下自主进入另一国家而后返回母国的人,均可以依复境权回复到原先的权利状态。

(二)意大利法学家关于复境权的典型观点

19世纪中期以后,一些有代表性的复境权研究论文开始出现,此后对该主题的研究投入从未中断过。从地区上看,主要集中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发端于德国,而集大成者当属意大利。从出产成果的数量看,主要是兴盛于上个世纪中期,不过在此之后不时便有专著出版。而意文中关于复境权的研究,总的说来,正如比较晚进才出版的《复境权研究》中所做的概述一样:“对于复境权的论著可以分为显著不同的两类:一类是关注战俘依复境权回归后的效果,即回归后人的和财产的地位问题;另一类关注复境权运作的前提和条件。前一类作品研究的对象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罗马私法,后一类论著的作品显得比较少,主题更倾向于公法领域。”[31]以下就一些同本文议题有关的典型论著的观点予以简要论述:

1.阿米兰德关于复境权的论述。

阿米兰德在他1950年出版的《俘虏与复境权》一书中否定了拉蒂有关于战俘的制度的三分法①拉蒂(Ratti)在他的《关于俘虏的研究》(《Studi sulla captivitas》)中指出,罗马法中关于战俘的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全然不同的阶段:1)市民被敌人俘虏;2)返回城邦;3)或者死于被俘期间。他们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战俘制度、复境权和《科尔内流斯法》。。他认为复境权和《科尔内流斯法》所表达的两种制度要以俘虏为先决条件,而复境权的研究无可避免地要与《科尔内流斯法》的内容联系在一起。《俘虏与复境权》一书是复境权的第一本专著,其重点在于研究复境权的效果问题。他将罗马法中的复境权分为三个阶段:古代法时期、古典时期②起自公元前27年,即从帝政初期到塞维鲁皇帝(Septimius Severus,145—211年)逝世这二百余年中,罗马法和法学繁荣昌盛,所以一般称之为“法学昌明时期”或“古典时期”。和后古典及优士丁尼法时期。他认为复境权的效力最早仅限于罗马的城邦范围内。通过参照古罗马的历史,他指出复境权最初适用于一种和平态势下的环境,并且跟罗马市民自发地迁居到其他共同体联系在一起;至于复境权开始被扩张适用于战争态势下,则是公元前2世纪左右的事情,不过这些内容也仅仅限于在导论部分讨论,其后均只研究效果问题[32]。

2.博纳关于复境权的论述。

博纳(F.Bona)在他1955年发表的《和平复境权》一文中指出复境权在历史上的发展可能受限于它所处的环境。他认为复境权最早适用于那些迁居到其他共同体而后又迁回罗马的市民,其后才适用于那些战俘重返国境的情况。共和时期,两种适用情形应当是并存的。到了帝政时期,前一种应用类型衰落,主要限于与战俘密切相关的功能。但是,博纳还认为,尽管存在和平时期的自由返回及俘虏遣还的实践,但是“和平复境权(Postliminium in pace)”的表达在古典时期还并没有为法学家们所使用。之后使用“和平复境权”是出于两种情况:一种是与D.49,15,5,2中彭波尼所揭示的那些与罗马没有接触的国家同罗马之间的国际关系有关;另外一种是罗马市民移民到其他共同体后又返回原住处定居的情况[33]。

3.马非关于复境权的论述。

马非的《复境权研究》一书的重要特点是对之前的研究成果做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且引入同希腊的相关法律文化的对比,注重从公法的层面探索复境权适用的前提和条件,将复境权的起源置于古罗马国际关系史的背景下考察,在论述结构上分四个部分,即序论、敌对关系下的复境权、和平时期的复境权和最后一部分:复境权与从敌人处赎回的(人或物)。通过仔细考察前人的观点和对原始文献的解读,马非教授认为复境权适用于战时和适用于和平态势这两种类型至少在公元前4世纪的末期俱已存在,并且适用于和平态势的复境权要出现得比较早一些,主要是基于罗马对外订立的协定,不过在公元前2世纪前期,复境权变成了一种内国法上的制度,而不是国际法的制度。而被俘的士兵得以享有复境权返回体现的是公私利益的权衡,因而只要士兵以荣誉之心作战,被俘后均得返回罗马,相反,那些置战友于危险境地的、服役期间逃跑的和战争结束后不愿返回罗马的士兵才会被剥夺复境权[34]。

4.库尔西关于复境权的论述。

库尔西的《共和及元首制时期的复境权结构》一书,正如书名所展示,重在有层次地梳理和架构共和及元首制时期的复境权制度。在论述结构上,做了人法和物法两个大类的区分,人法按照共和和元首制分两个时期,在这两个分期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战时和非战时两条主线阐释;在物法部分则直接分为战时的物、奴隶、土地和非战时的物四个部分。作者认为复境权在产生之初仅仅要求跨域罗马的边境,并认为这种对边界的强调是远古的随军祭司法中向对方提出要求(rerum repetitio)仪式的遗留;共和末期的法学家发展出了复境权的心素要件,使得复境权发生效力需要同时具备跨越边境和有留在罗马的意向这两个要件;并且,罗马市民必须是被有组织的共同体捕获的才能适用复境权,被强盗抓获则不行;复境权是罗马共同体内部的权利[35]。

可以发现,以上这些意大利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的共同点是显著的。在复境权的起源问题上,它们均主张复境权是在一种和平的态势下开始使用的,其后才扩张适用于同战争有关的态势;在分类上,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均包括和平时期的适用和战争时期的适用。

三、结论

复境权产生于公元前4世纪末的最后几十年,起初适用于同罗马具有和平友好协议的邻近一些拉丁城邦,其后扩张适用于敌对的共同体之间。它起源于古老的习惯,在比较早期的一段时间里,那些通过迁居权(ius migrandi)①迁居权是指在属于拉丁同盟的城市中定居并取得相应的市民籍的权利。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2.或者离弃祖国(exilium)②指罗马市民长期私自离别自己的国家;此情形构成市民权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离弃祖国的法律后果可因复境权而终止。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8;“离弃祖国(exsilio)不是一种惩罚,而是避开惩罚的庇护所或港湾。对于那些想要避免惩罚或者灾难的人,他们转而离开母国,也就是说,他们改变他们的居所和地位。在我们的法律以及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是将离弃祖国作为对犯罪的惩罚的。”见西塞罗.西塞罗全集·演说词卷(上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677.译文稍有改动。进入外邦的原罗马市民之后得因返回母国而恢复原来的身份和权利(力),但是共和末期时这两种复境权据以适用的形态便都消失了。另外的复境权类型则表现为被捕获的情况。也是在共和末期,剩余的复境权类型的适用范围明显出现了一些变化,原先还可以适用于罗马同一些盟友之间,但是随着公元前2世纪开始的统一进程,这些原本独立的共同体逐渐都被纳入罗马的政治权力之下,此后市民便不再因为进入这些共同体的地域而发生身份的变更,因此也丧失了复境权适用的基础。帝国时期只有被同罗马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外国或者被公开宣战的敌人捕获的市民才可能沦为对方的奴隶,他们因此得以享有复境权。只有投降者和叛逃者才被明确地排除享有复境权。

起初复境权适用的唯一标准就是跨越罗马的城墙——当然,这种跨越仅限于从城门进入——之后变成了跨越罗马的边界,再往后则扩张至友邦或同盟国的边界以及罗马的军事工事。这其实是对边界的一种扩张,友邦或同盟国的边界以及军事工事均变成了罗马领土的延伸部分,法的空间效力也因此得到扩张。并且注意到,早期的跨越也只是有形的物理上的跨越,在共和中期,出现了誓言这种心理要素对复境权的限制,而到了共和末期,通过法学家对梅南德尔的市民身份的讨论,发展出了“居留意图”的心素要件。此后适用复境权均同时要求生理和心理两大要素。

关于复境权的完整全面的内容当然并不是这样一篇短短的文章所能全部包纳的。在意大利,有罗马法教授指出,“给复境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并非易事”[36]。毕竟复境权跨越的历史时段如此地久远,其间又经遇各种变迁,这是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之一;另外的原因则是因为《学说汇纂》的编纂者们仅在当下的意义层面整理复境权制度,因此删掉了几乎所有与战争无关的片段,即那些他们认为不合时宜的片段,使得后世的学者难得一窥复境权的全貌[37]。但是通过前面的梳理,通过求诸《学说汇纂》以外的,更早的,甚至是非法律类的文献,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复境权并非仅限于老一辈罗马法学家所认知的战争形态,起码它还曾和人口的自由迁徙有关。

因此,复境权用于表示罗马市民同自己所属的领土在空间上分离以后(共和末期以后才只限于被外国人或敌人捕获时),因回复国境(定居)而得恢复先前之身份和公私权的一项制度。特定的物也援用类似的制度规则。

[1]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12.

[2][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2005年修订版)[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

[3]《Il diritto di postliminio,o semplicemente,il postliminio,fu un istituto di diritto singolare,introdotto,non già a seguito di una specifica legge,ma per consuetudine.》,Si veda Robleda,Olís.Il diritto degli schiavi nell’antica roma,Roma,1976.9ss.

[4]丘汉平.罗马法[M].朱俊校勘.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61.

[5][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27,82.

[6]西塞罗.西塞罗全集·演说词卷(上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72.

[7]吴金瑞.拉丁汉文辞典[Z].台中:光启出版社,1980 年版.1075.

[8][古罗马]西塞罗.论演说家[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7.

[9]See Reinhardt,Tobis.Cicero’s Topica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Translation,and Commentary,Oxford Classical Monographs,New York,2006,p276;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p61;Labeo:rassegna di diritto romano,Casa Editrice Dr.Eugenio Jovene.,1961,p.233.

[10][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1.

[11]See Doneau,Hugues.Oswald Hilliger,Opera omnia:commentariorum de jure civili,V.XXII,1947,Ad Signum Clius,p413.

[12]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12;[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0;[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1.

[13]丘汉平.罗马法[M].朱俊校勘.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61.Grotius,Hugo.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translated by Archibald Colin Campbell,London,VOL.III.,1814;A summary of the Roman civil law,London,1849,p385 -388.

[14]西塞罗.地方论[J].徐国栋,阿尔多·贝特鲁奇,纪蔚民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2008,(Z1).

[15]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62.

[16][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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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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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51.

[24]黄风.罗马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3.

[25]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12.

[26]Berger,Adolf.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Philadelphia,1953.639.

[27]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20 ss.

[28]Amirante,Luigi.Prigionia di guerra riscatto e postliminium,Jovene,Napoli,1969.11 -12

[29]Leigh,Matthew.Comedy and the rise of Rom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61.

[30]Amirante,Luigi.Postliminio(diritto romano),in Novissimo Digesto Italiano,UTET,Torino 1966,vol.XIII.430.

[31]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3.

[32]Amirante,Luigi.Captivitas e Postliminium,Jovene,Napoli,1950.

[33]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135 -136.

[34]Si vede 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

[35]Cursi,Maria Floriana.Struttura del‘Postliminium’nella Repubblica nel Principato,Jovene Editore Napoli,1996.

[36]Cursi,Maria Floriana.Struttura del‘Postliminium’nella Repubblica nel Principato,Jovene Editore Napoli,1996.1.

[37]Maffi,Alberto.Ricerche sul postliminium,Milano,19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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