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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解决之道——从利率的市场化谈起

2013-08-15

关键词:借贷市场化利率

满 意

近几十年,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摆脱了贫穷落后的面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据2012年统计数据: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了51万亿人民币,虽然人均财富量还远不如发达国家的水平,但中国走在了国富民强的上升通道上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虽然日渐富裕,老百姓还面临着投资机会少、投资渠道窄和通胀高企的局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在银行体系之外的直接融资方式长期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每当遇到金融环境恶劣、企业融资不足时,民间借贷就会集中涌现,甚至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有不法分子假借融资之名,实则以高息作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一方而言,利息是本金的使用成本,而利率是衡量这种成本高低的标准。对于资金短缺方而言,利息可以是本金的使用价格,那么价格就应该交给市场来决定。借贷本金时双方约定的利率高则本金的使用价格高,利息就多;利率低则其使用价格低,利息也就少。目前,我国货币当局执行的是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市场的基准利率还是由央行来设定,并且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进行了规定。因此,整个借贷市场的竞争非常有限,而竞争不足导致银行凭借商业网络覆盖和资源优势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垄断,特别是国有控股的四大商业银行,利润规模已经占据了整个银行行业利润的半壁江山。归根到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整个银行行业的开放程度不高,竞争不足,没有彻底改革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

一、利率管制造成的弊端

利率既是一种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资金融通的价格工具而发挥作用。然而在我国,利率所发挥的这种价格工具的作用有限。多年以来,整个银行业执行是央行的利率管控政策。从实际来看,目前利率管制政策无法真实地反映实际的资金成本,无法起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这使得大、中、小型企业在资金使用效率上的差异无法得到真正的体现。

(1)货币既然有时间价值,那么货币使用方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即本金的使用价格。这就如市场上的商品,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会有不同的成交价格,利率市场同样也是这样,不同的资金借贷者会有不同的价格承受能力。可贷资金属于一种相对短缺的资源,当遇到经济环境过热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又或是上调利率时,很容易造成贷款资金紧缺的局面。大中型企业相对小微企业来说较容易获取到资金,而小微企业本身则具有规模小、经营连续性差、收益不稳定和抗风险能力弱、贷款违约率相对较高、缺乏合格抵押品等特征而造成了融资困难。在信贷资源比较紧张的条件下,信贷配给向经营风险较小、议价谈判能力更高的企业倾斜,给小微企业带来较为严峻的信贷挤出压力,从而给非法民间融资带来了生存的空间。

(2)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2011年为例,平均贷款利率大约为7%左右,而物价增速为6%~7%左右,对于借贷人来说这就相当于免费贷款或近乎于免费贷款,使得实体经济主体对于信贷的需求非常高,央行就不得不动用存款准备金 (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又或是控制银行的放贷配额计划,来缓解过高的资金需求的局面,而使利率这种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利率是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就需要支付储户更多利息并会收取贷款更多利息,央行就可以利用实际利率来影响放贷规模。

(3)利率管制,也是国家对银行业的变相补贴,从而保护了银行业的垄断,使其利润高企。2009年14家上市银行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利润的40%,2010年上半年16家上市银行占44%。金融行业的巨额利润并非都来自于其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巨幅的存贷利差和政策保护。以2013年1月份中国银行官网公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率为例,1年定期存款利率和1年贷款利率分别为3.25%和6.15%,存贷差别为89.23%。可见,金融行业的利润越多造成对实体经济的吸金作用就越巨大,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国经济产生极大误导。

二、对民间借贷的再认识

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对待非法民间借贷有一系列的规定,1997年修改《刑法》章节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成为了惩治非法民间借贷的利剑。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以处死刑。然而,即使现在已用上最重的惩罚手段,仍然没有能阻止“非法集资”类似案件的增加。

对待民间借贷,要从根本上对它进行再认识,我们需要将民间借贷中“好”与“坏”的部分进行区分对待。充分保护那些能够为企业融资的借贷人,保护那些能够将资金有效地加以利用并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并且按时还款付息的企业主,对其中某些不法之徒以高息、或公司上市作为噱头,进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要予以严惩。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一种直接金融的融资方式,即使有违约情况的出现,也可以依照合同法规来进行追索,影响到的也是借贷双方而大可不至于扣上“扰乱金融秩序”的高帽子。大型金融机构的种种惜贷行为和银行机构的“嫌贫爱富”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推到融资困难和融资渠道缺乏的两难困境。民间借贷能够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同时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难,老百姓投资渠道窄的困境;另一方面也适度地降低了整个银行业的市场风险。

治理民间借贷之乱局应在法律之外,以利率市场化为依托,解决民间借贷之惑。改变国家对银行业的政策补贴和利率管制政策,充分引入金融行业的竞争局面,拓宽民间资本对银行业、金融业的投资渠道,并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才可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挤压非法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三、利率市场化是解决民间借贷的有效途径

(1)利率市场化可以合理地为借贷资本进行定价。正如汽车租赁市场上的汽车租赁这种商业行为,即使同一款式的汽车,承租期限也相同,出租人会根据租赁市场情况的不同而给出不同的租金。例如,不同的承租人,汽车租赁公司会根据每一名承租人年龄大小,获取驾驶执照时间的长短以及过往保险公司出险和理赔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租赁价格。以这个合理的价格为参考,总会有一些公司会冒高一点的风险,收取较高的租金而将汽车出租给高风险的消费者。类似,利率的市场化也是将借贷资本的定价机制引入到放贷这种金融行为当中去。市场化了的利率,市场自然而然会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前提下,借贷人不管在哪个金融机构,包括在任何一位民间借贷机构面前,面临的是一个高度相似的市场价格,风险较高的融资人,为了融资或资金短期流动的需要也自然会接受较高的市场定价,这完全就是一种市场的行为。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只需要对这种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即可。

(2)市场化的利率充分排挤非法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可以使价格反映机制更加合理,有效配置资本这种相对稀缺的资源,但是这个前提必须是保证各项配套措施均得以实施。这些配套措施包括:国家出台相应的民法规范借贷行为;工商、税务、人行和外管局等部门联合建设借贷人信息平台,增加借贷行为的透明度;保监局领导保险公司努力创新保险险种,开发借贷违约险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借贷市场等措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建立起高度市场化、商业化的利率市场。将来在取消了存款利率上限与贷款利率下限之后,缩小存贷利率差距可以使优质的贷款人承担更低利率的同时,降低其寻求高利率的民间非法融资的可能性。同样,对于融资困难或者短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的借贷人而言,甘愿承担市场上较高的利率而取得融资。与此同时,增加非法民间融资的违法成本,多管齐下,挤压非法民间融资的生存环境。而不至于像目前这样,由于受限于贷款利率上限而排除了借贷人在合法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可能性,使得他们转而投向非法的融资渠道。而放贷人面对良莠不齐的借贷人,没有充分了解借贷人的信息渠道,信息严重不对称性也造成目前民间借贷的混乱局面。

(3)利率的市场化可以充分提高民间资本的使用效率。目前,从具体的司法实施上看,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高出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但如果超过了4倍以上的部分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这种政策也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其一,如果利率是由市场来决定的,那么利率的上下浮动及其浮动的幅度也应是合法、合理的;其二,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只部分地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即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部分,也有失偏颇。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这样。放贷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这笔资金的利息很高,说明使用这笔资金的生产力也就高,依照市场原则进行资本定价的民间借贷是最能创造财富的。这种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行为,应该是被市场所允许和鼓励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民间借贷基本上都是以短期融通为主,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民间投资相关规定也是在寻求民间投资的渠道,发挥民间资本对整个金融行业补充作用在于,国有大型银行机构所顾及不到的细分市场,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企业等,正应该是民间资本发挥作用的地方或者说是服务的对象,而不应背负扰乱金融市场的骂名。况且,民间资本所采用的大多是一对一的借贷模式,如果是由于风险控制而出现违约等问题,也不至于上纲上线到有损整个金融系统而加以批判。

(4)利率的市场化为民间资本拓宽了投资渠道。据测算,现有的民间融资规模约在3~5万亿之间,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约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的33%,占全部金融贷款的比重约在7%左右,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约为10%。虽然民间融资规模在全部贷款中占的比重并不很高,然而,对局部地区来说,如果民间规模庞大,又没有很好的投资渠道进行疏导,民间金融的投机性趋势则将会愈加明显。将来,在国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渐进的同时,银行业的门槛也将逐渐降低,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市场也会逐渐形成,民间借贷机构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补充作用逐步显现。非法集资等诈骗行为也会在信息透明的借贷市场上没有了生存的空间。合理的借贷资金的定价机制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将会扭转扭曲了的投资回报率和低利率、负利率之困局,从而充分发挥利率作为价格型工具调控宏观经济的应有作用。

[1]易纲,吴有昌.货币银行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黄达.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

[3]胡庆康.现代货币银行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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