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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出路

2013-08-15张婷田忠洪

关键词:借贷民间信用

张婷,田忠洪

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大型企业是国民经济这座大厦的支柱,那么中小企业则是这座大厦的地基,没有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繁荣。中小企业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社会价值,也解决了大部分的就业问题,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了极大的贡献。[1]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但是没有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地位。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资金问题,银行支持的力度明显不够。从正规渠道进行融资的难度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承受着高利息进行民间借贷,从而也承受着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重大隐患。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如何缓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学界多有关注。大都认为,这其中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现代管理经验,经营风险高;规模小,信用水平低;缺少可供担保抵押的财产,融资成本高等。外部原因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体系缺陷;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宏观金融政策适用不公等。也有观点将这些原因按照中小企业融资的分类进行划分,分为直接融资方面的原因和间接融资方面的原因[2]。

(一)法律制度建设缓慢

一项事业的推进,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法律方面来完善,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来促进,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完善。反观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只有一个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历经十年而未经变动。虽然国务院各部委颁布了一些暂行规定,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这些从上至下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全部。同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文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足,对于中小企业范围界定不清,没有与之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比如,该法12条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但是笔者在资料搜集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国家关于该基金的具体规定,只是零星看到一些省的相关规定;该法还规定了风险投资制度 (17条),信用制度建设(18条),信用担保制度(19条),互助性融资担保制度(21条)等等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和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政策,并规定在税收上给予保护(23条)。但是总的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不仅如此,我国之前的相关立法也不尽科学。比如说1985年国务院制定的《借款合同条例》至今有效,该条例明文规定将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将借款的主体加以扩大,但是没有对中小企业的借款进行特别规定。没有立法上的支持,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就难免遇到阻力。同时,关于企业担保的法律规定有《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做支撑。但是,对于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来说,拿出可供抵押的大量财产是相当困难的。即便有相关财产,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也会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财产进行设限。

(二)银行对风险的偏好导致贷款难

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3],其中内源融资又可分为所有者权益和职工集资;外源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进一步可以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间接融资);债权融资、民间借贷和股权融资(直接融资)。有的学者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直接分为:自我融资、银行融资、非金融机构融资和其他方式[4]。其中自我融资的比例可占到90%以上,而且随着经营年限的缩短,这个比例是逐步增加的。通过银行融资的比例仅占5%左右。可以看出,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进行融资并不容易。

那么,银行的贷款究竟流向了何处呢?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国有企业占工业生产总值不到30%,占GNP不到 15%,却占有银行贷款的 70%[4]。这种资金的分配显然是不合理的。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大多是固定资产雄厚的,其有足够的财产为银行设定抵押。而银行也很愿意选择经营稳定,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进行贷款。这些都是规模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中小型企业不具备的优势。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中理性的“经济人”,其本身就有趋利避害的特性。同时,我国的银行大多是国有的,或者是国家占据了大部分股份,其将资金贷给国有企业实际上是资金的内部配置,此时的风险就转移给了国家,这种“旱涝保收”的做法也是银行愿意采取的。

(三)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

虽然,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来说意义重大,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自身规模小、资信差、竞争力弱的局面。现在的中小企业已经是很多地方创收的主要途径,中小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但总的来说,中小企业还处于社会经济中的弱势地位[5]。虽然,近年的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倾斜,但这并没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的地位。中小企业依然面临着高税收、高成本的压力,自身的发展依旧是比较艰难的。同时,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比较短。这都造成了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很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银行,自然不愿意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去赚取本来就不是很多的利息。同时,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的封闭性,使外界难以了解其经营的具体状况,封闭性意味着高风险,这也阻碍了其融资的需求。

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中小企业,其组成形式多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又占了很大的比重。多数企业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这都使得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没有对市场行情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盲目的逐利,很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被动。温州制造业的倒下也证明了这一点,商人盲目跟风的 “炒楼”、“炒矿”、“炒油”,没有对实体产业进行足够的资金投入,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也是完善信用担保制度的重要方面。

(四)金融市场发展缓慢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国于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当人们都在讨论创业板如何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时候,学界也开始反思。“创业板并不能解决融资难”,这个结论给很多人浇了一盆冷水。创业板的初衷是仿效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期望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以促进其发展。相对于主板市场来说,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但是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依然会被排除在创业板市场的门外,因为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标准。

除了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之外,给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金的民间借贷迟迟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使其一直处于“地下”状态。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只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1991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院目前也在进行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工作,民间借贷纳入立法历程,足以证明其重要性。之前依靠民间熟人关系发展起来的借贷,今天已经不是之前的模样。借贷的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利率的标准逐渐加大,借贷的风险也逐步增大。这种高风险的资金运作模式很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温州老板跑路即是明证。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出路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根据国内学者的考察,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的支持往往是建立了详尽的法律体系。综观海外发达国家的立法,他们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的:(1)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标准;(2)中小企业保护的机构设置,如美国的小企业委员会、加拿大的国家小企业部、德国的中小企业局、意大利的小企业中央委员会、日本的中小企业厅;(3)融资扶持,如美国的风险投资制度,这是美国很强大的一种融资制度,有很多在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都通过风险投资获得成功,如微软、谷歌、苹果;德国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银行,政府为这些银行提供适当的利息补贴;日本除了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外,还成立了地方性的信用保证协会,将信用担保问题纳入政府支持等。

同时,在中央建立中小企业保障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专门的指导。从国外的经验看,不管是中小企业银行,还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因此,不管是建立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明确其政策导向性,即应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充分重视中小企业的社会地位。发挥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地位,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同时,还应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征信管理系统,以改善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忧[6]。

(二)中小企业的自我完善

法律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只能从外部进行,根本是要建立一个外部的法律环境,方便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中小企业应该确立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明确企业各机构的职权与责任,完善决策机制,避免拍脑袋决策,使企业决策科学化和理性化。通过完善中小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延长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和稳定性,可以减少银行以及社会对其投资的担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为克服自身力量的不足,中小企业可以走依法联合的路子,有效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以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也是温州一些小企业目前所采取的措施[7]。但是,这种企业联合的模式一定要在相关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异化为不正当竞争的同盟。而且,有的学者还主张,中小企业可以走与大企业合资建公司的路子,而不是目前的挂靠[4]。同时,在构建全国性的征信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中小企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使银行或其他投资者摆脱对中小企业财务乱、信用低、风险大的偏见。内部进行信用建设,外部进行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内外结合,从而克服中小企业没有财产进行抵押贷款的困境。财政部和工信部也于2012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对信用担保机构及资金的运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完善金融市场建设

资本市场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通过上文的分析发现,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可以说,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只占极少的一部分。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推出只有三年多的时间,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创业板的完善只能另寻突破口。退市制度的建立即是一个。通过退市制度的完善使证券市场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使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市,保持资本市场的流通性。

同时,建立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也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举措。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也转移到了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上面[8]。每一个市场都是有容量的,场外交易市场也不例外。因此,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只能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不可能的。

民间金融(借贷)的合法化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点。银行等正规途径的资金融入困难,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都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土壤。而我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进行围堵,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而且使得民间借贷的利息越来越高,企业的风险不断加大,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几率更加小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也是众多学者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以疏代堵”,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

[1]李小菊.美国、日本、德国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及借鉴[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2]倪雄飞.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经济法对策[J].河北法学,2009(4).

[3]杨林瑞,尹良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研究[J].中国法学,2003(3).

[4]肖顺武.刍议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法律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3).

[5]王艳华.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形式的适用困境与破解思路[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6]倪雄飞.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经济法对策[J].河北法学,2009(4).

[7]叶静宇.老板跑路温州告急 信贷危机一触即发[N].经济观察报,2011-10-10.

[8]许伟,朱未萍.中小企业融资与场外交易市场建设[J].财会月刊,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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