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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机制的校企深度合作研究

2013-08-15张晓冬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利益校企

张晓冬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校企合作在当前高职教育改革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高职院校在推进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合作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了多元化、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从企业、学生、学校三方反馈来看,这样的合作是卓有成效的。但随着校企合作的不断加深,瓶颈也进一步显现出来,表现为诸如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校企合作形式表面化、企业合作动力不足等问题。而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校、企、政府缺少一个有效的利益机制的约束和激励,所以如何建立一个基于利益的合作机制,对于校企的深度合作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当前高职校企合作现状

1.1 高职校企合作停留在较浅层面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常常是学校“一头热”,学校为了生存与发展及诸多指标要求,主动向企业寻求合作,但是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的认识都较为浅显,缺乏积极主动性,合作仅仅停留在项目合作、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合作面较窄,深度不够,相互缺乏信任及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合作关系较为松散。

1.2 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的影响力有待加强

虽然政府在高职院校改革过程中一直起推动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表现为对学校方面的推动较大,对企业的积极主动性方面激励力度不够。政府虽然对学校和企业双方都有一定的财政和政策方面的支持,但是对企业缺乏一种长远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不仅体现在短期激励上,更需要政府在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同时更需有一套反馈和监管制度,保证校企合作的常态化与长效化。

1.3 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发挥不明显

行业协会作为介于企业与学校之间的桥梁,在专业标准、人才培养、人才评估标准等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联系校企合作,协调利益分配机制、定位行业标准、评估合作成果,向政府反馈等方面,需要行业协会的积极主导和积极参与。而目前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责任不清,职责不明,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带来了障碍。

1.4 校企合作法律方面不完善

目前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有所涉及,但是仅体现在原则问题上,没有操作性和具体到细节的规定,所以对于校企合作中的各方来说,尤其是对于企业和行业协会来说缺乏约束与激励。

2 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内涵

2.1 利益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是推进校企合作的保障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各方能够发挥主动性,推进校企合作在各个方面的深化和融合,其关键核心是否能够满足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并能够保障这样的利益机制的不断完善。同时,在校企合作中,各方角色关系是随着市场、国家宏观政策等环境因素不断变化的,因此一个动态的,随时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方需求的动态机制更是关键。

2.2 尊重校企合作各方利益诉求,合作和发展是核心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各方都是不同利益相互博弈的主体,因此如果将焦点集中在短期之内的利益分配资源分配之上,这样的合作必然无法长久,因此校企合作各方,应当从战略的角度、发展的角度来看待校企合作,尊重各方的利益诉求,将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形成以合作以发展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

2.3 校企合作各方利益共赢是深化校企合作的评价标准

如何来评价校企合作效果优劣并不是由行业协会或者政府来评价,一个现实的、客观的标准就是各方的利益共赢。因此企业、学校、政府、行业协会的利益分享是评价校企合作优劣的唯一标准。

3 校企合作的利益机制构建

实践证明,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对于利益和资源分配,协调各方利益,主导各领域的合作,显然是力不从心的;政府由于其行政干预性和无法替代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角作用;行业协会由于本身的松散性,也无法担任领导角色。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各方共同参与的利益共同体的治理模式。

3.1 形成一个各方参与的利益关联体

3.1.1 政府的支持与监管双管齐下 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校企合作的具体细节和条款进行细化。如通过信贷、税收、绩效评估等激励与约束手段,提高企业在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参与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方面的主动性,通过设置专门的校企合作事务的管理委员会或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评估,将校企合作转变成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强化企业的义务;同时对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行奖励,促进高校科研人员参与到更深层次的合作中去,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加强对校企合作中企业或学校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3.1.2 强化学校与企业的主体作用 就好像一部戏的男女主角一样,在校企合作中,无论是组织方还是参与方,无论是利益受益方,学校与企业都是绝对的主体地位。首先,学校要强化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管理和领导作用,提升委员会在学校层面和系部层面管理中的领导地位,能够在人财物方面有分配和支配的权利,对校企合作中的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合作教学等多方面进行管理和渗透,同时在满足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能够主动帮助企业在科研创新、效率提升方面攻克难关,以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来处理分歧和矛盾;其次,企业虽然从短期看,在校企合作中常常贡献成本,“吃力不讨好”,但从长远看,学校的融入,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多的人才储备、科技创新信息、国家政策扶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的益处,同时在某些行业,正是由于学校的深度融入,提高了企业产品研发、市场调研推广等能力,为企业带来了实惠,所以企业也应当在校企合作积极履行主角职责,承担义务。

3.1.3 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机构的“红娘”角色如果说企业和学校就像男女主角,那么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就应当积极充当牵线搭桥的“红娘”角色,行业协会可以在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推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应当更多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动中介机构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为校企合作提供平台支撑,解决校企合作中的错位和遗漏问题,达到全方位的合作。同时,媒体等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为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监管各方在合作中的角色缺位,弥补学生或学校在校企合作的弱势与不足。

3.1.4尊重校企合作中施教主体和受教主体的需求 目前的校企合作大多从宏观层面进行激励和约束,但从微观来说,担任校企合作中施教主体主要是学校教师和企业导师,受教主体主要是学生。尊重他们的需求,是校企合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尊重学校教师的理论修养和企业导师的实践经验,两者能相互补充,尊重学生的专业选择和人生规划,提供学生有吸引力的课程、培训、实习,才是校企合作深化的细节之重。

3.2 完善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保障机制

3.2.1 完善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激励机制 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在国家的财政补贴、税收补贴、信贷支持、科技研发方面的优先地位,通过利益机制激励校企合作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合约方式,明确企业,学校、政府、行业协会等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各方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比例,明确学校指导老师、企业导师、学生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与考核评估方式,通过利益机制激励参与者的投入和创新程度。

3.2.2 完善以利益为手段的反馈和约束机制 校企合作由于参与各方较多,人员较多较复杂,因此建立一个信息畅通的反馈机制是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行的保障。因此,明确各方在利益反馈中责任和义务,以利益为手段进行约束和激励,是行之有效的。教师对校企合作的走访与巡查、校外指导老师的及时反馈和教育的责任心、学生对于学习的成效,不仅需要教师和学生自身的责任心,也需要对各方有利益方面的奖励和约束,主要反映在学校对教师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企业对企业指导老师的考核与评估、校内教师和企业导师对学生的共同考核与评估上,不仅体现物质奖励上也要体现在人文关怀上。对于在校企合作中,比如在科研成果突破、企业项目支持等方面提供了支持的教师、学生,校企合作委员会要给予额外的激励。

3.2.3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安全问题发生由于校企合作参与者人数众多,其处于相比于学校更为宽松的管理环境中,所以就涉及了企业的财产、知识产权、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因此,必须对校企合作各方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缺乏诚信、无法保证学生安全的企业就不具备成为校企合作方的资格。同时,加强校企合作各方的安全意识,引入保险、国家相关安全部门的保障和监管作用,做到面面俱到,增强企业、学校、政府在校企深度融合中的信心。

4 总结与展望

校企合作各方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一个完善有效的保障机制,能够为各方带来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多重利益,而缺乏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则会让校企合作的各方望而却步。虽然校企合作在高职院校改革中,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却成为一个瓶颈,这涉及利益各方的战略眼光和社会责任,因此是否可以像企业一样引入公司治理的理念来治理学校,引入公司治理的理念来治理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共同体,这是一个尝试,同时也为校企合作的未来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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