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抵押法律问题分析
2013-08-15姚道艳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姚道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伴随中国工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这不但牵引、促进了农业代化进程的推进,而且也将越来越多的农民积极参与到工业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各样的电缆加工厂、木板加工厂、饲料加工厂等等农民自办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扎根在了农村的土地上。农民自办工厂的建立,一方面活跃了农村经济,缩小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农民的购买力,有利于扩大内需,扭转十八大召开之前经济增长主要靠出口的局面。然而,尽管农村工业发展有如此多的优势,但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工业发展资金不足,且融资途径狭窄。农民发展工业的资本主要来自亲友、邻舍的民间借贷,在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比例低、数额小。农民缺乏担保物是金融机构不愿放贷的重要原因。
而在农村,农民手中最大的一份财富莫过于住宅,然而立法者基于当时政策考虑,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宅基地”抵押,从而阻断了农民以其住宅作为担保,以取得经济发展资本的途径。
一、现行法律规定对农村住宅抵押的束缚
农村住宅是由宅基地和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两部分构成的。对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抵押,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限制。《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当然的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基于建造而原始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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