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恶意收购的动机与最终效果分析
2013-08-15何衡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何 衡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恶意收购概述
收购(acquisition)是指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根据目标公司管理层对交易的态度,公司收购可以划分为善意收购(friendlyacquisition)和恶意收购(hostiletakeover)。善意收购是指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许可和配合的收购,恶意收购,通常又被称为恶意收购、恶意并购等,是指收购公司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强行收购活动。
由于历史原因,在诸多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的合力下,使得我国的股市形态特殊,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集中度很高。
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恶意并购暂时还没有大规模发生的支持背景,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对恶意收购掉以轻心。从公认的第一起恶意收购案——1993年的“宝延之争”到国内上市公司面对的首宗跨国恶意收购案——2004年的哈啤反收购,国内已经有了数十起恶意收购案例。最重要的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进行和深入,恶意收购的对象得以扩大,收购方式得以拓展,收购资金得以增加,恶意收购发生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了。
对于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因为要绕过管理层,一般都会会采取要约收购的形式。需要说明的是,要约收购只是供恶意收购选择的一种形式,善意收购也可以采取。
二、恶意收购的动因
(一)公司收购动因的理论基础
1、规模经济理论。即是通过收购行为实现规模经济,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生产效率的目的。该理论隐含的假设前提是,在企业并购活动之前,公司的经营水平或规模都未达到实现规模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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