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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看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

2013-08-15蒋春洋

职教论坛 2013年22期
关键词:中等职业体系职业

□蒋春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到 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此后,《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时期,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迫切需要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在此之后又相继出台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定》等文件。可见,国家对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明确了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从目前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的问题。为了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真正意义上的衔接,达成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在制度层面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我国现行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制度

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主要来自于普通高中的毕业生,通过高考这一选拔方式进行招生。除了这一主要招生方式外,还会根据招生计划的安排从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少量的学生,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高职招生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五年制高职,即“3+2”模式

这种招生制度是目前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主要模式。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对五年制高职的办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为主体,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高职学校合作办学,承担前三年的教育教学任务。”[1]这种招生制度对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学生可以减少学习的年限及考试的次数,通常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共需6年的时间,这种“3+2”模式可以使学习的时间减少1年,不仅节省了学习时间也减少了相关费用。从教学管理方面来看,在这种模式下,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可以由作为合作双方的中、高等职业学校共同来完成设计和安排,避免两者之间课程设置等方面的重复,并且能够使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更加具有系统性。另外,一些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不是很稳定,这种中、高等职业学校合作的模式,可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吸引力,生源也能够得到保障。

(二)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制度

对口升学制度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要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2]也就是说,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通过专门的考试之后,可以进入到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这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给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一个升学的机会,满足他们继续学习、提高能力的意愿,同时对中等职业学校吸引力的提升以及招生规模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最初由北京、上海开始执行,后来部分省份也开始执行此制度,到目前为止,实施自主招生的高等职业学校数量远远超过了本科院校,其招生规模也比本科院校要大很多。允许高等职业学校实施自主招生,对学校本身来讲有很大益处。一方面,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权得到了扩大,生源的选择、考试方式的制定都由学校自主决定,这样的选拔方式能够与学校的专业特色紧密结合,并且能够提升学校在招生时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能够提高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权,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的专业特色、培养目标等对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选拔。

(四)注册制入学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探索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注册入学。”[3]在此之后,江苏、福建、山东等地开始试点实行高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制度,根据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进行认证,免试注册入学。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目前开展的学业水平考试仅有高中毕业生具备参加考试资格,期望进一步深造、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备同等学历的其他人员不具备资格,如果这种选拔条件不能够进行改革的话,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就难以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问题也不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二、我国现行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有待完善

从目前我国实行的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来看,虽然采取了多种招生制度并行的模式,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制约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问题。

以五年制高职为例,虽然这种招生制度设计目的是使中高等职业教育在衔接时实现一贯式的对接,但是通过实践发现,大多数学校仍然采用中职和高职简单叠加的方式,即3年的中职和2年的高职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体化的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没有形成有效沟通,实际上还是一种分段式的衔接。这种衔接只注重形式上的转换,而中高职衔接的内涵方面,比如课程衔接、培养目标的衔接被忽视掉了,出现了中高职课程设置、教材选用等方面重复或者冲突的现象,这种分段式的衔接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再有,五年制的高职是由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完成,两者是合作办学的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利益分配的问题,若中高等职业学校之间存在利益博弈,不能够达到双方的利益均衡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到受教育者的利益。

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增加了升学的机会,另一方面因为对考试的重视而忽视了中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很多中等职业学校因为以满足学生的升学考试为导向,在学生入学后,从升学和就业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根据不同的选择将学生分为升学班和就业班。升学班的学生在校期间主要学习对口升学考试时必考的基础文化课程,在专业课程方面只学习大类的专业课,因为以升学为主要目标,所以其他的专业课程在学习期间基本不开设。对口考试是以笔试方式进行的,升学班的教学模式与普通高中基本相同,还是以基础知识学习为主,一些专业课的知识在升学考试时也是以笔试的方式进行,这些因素的存在使中等职业教育的特色被忽视或者无视了。

高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从目前进行自主招生的高等职业学校来看,这些学校的办学效果都比较好,也不存在招生难的问题,实行自主招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生源结构。而那些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质量不高、学校的师资队伍不够完善的高职学校存在着招生难的问题,对于这些学校的发展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来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这样才能够提升学校的吸引力。如果高等职业学校一味地追求获得自主招生的权力,把学校的办学重点放到自主招生方面,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来看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对学校的内涵发展并没有促进作用。另外,在高等职业学校实施自主招生过程中,如果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会出现不当的招生手段和方式,对正常招生秩序带来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考生的利益。再有,通过自主招生制度的实施,很多学校在招生时为了拓宽生源渠道,保证生源数量,降低了学校的入学门槛,那么,这种宽松的入学政策对保证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培养质量带来了困难。自主招生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问题,但是也为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带来了困扰。

(二)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制度环境有待改善

无论是五年制高职,还是对口升学模式,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实行的自主招生制度,都是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在招生制度上所采取的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中职和高职的生源问题。但是要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生源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中高等职业教育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衔接,人才培养目标如何达成,毕业生就业如何等问题都是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重要问题。从目前有关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制度来看,自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和要求之后,国家陆续颁布了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在此基础之上又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出台只是对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提出了方向上的要求,对于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过程中的很多问题还缺乏专门的制度和具体的要求。

例如,在《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协调发展环境”[4]的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需要的有针对性的制度保障还是没有建立起来。比如,当前急需完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以职业教育发达的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例,澳大利亚颁布了一些全国性的政策,为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提供了前提。20世纪90年代初,澳大利亚构建了国家统一的资格框架体系(AQF),1995年1月启动,在之后的5年分阶段实施,至2000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这个资格框架共分为12级资格,是一个综合性、全国统一的资格框架体系,其中包括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三种类型。澳大利亚的AQF资格框架是根据不同的层级进行设计的,各层级资格之间相互衔接、相互承认,该制度规定在各个资格框架内可以实现学分转换。因此,可以从一种资格逐级上升到另一种层级更高的资格。另外,AQF还包含了由指南构成的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所承认的资格,指南的内容即各个资格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衔接的资格证书及资格转换等要求。AQF这种相互衔接的特性,确保了人们职业生涯的终身发展,为中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提供政策保障。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了国家资格证书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了A级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以及普通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同时确立职业教育职业资格与普通教育文凭等值的制度。这个制度的推行,使职业资格证书得到了人们的认可,改变了以往只认可学历教育文凭的状况。英国规定,凡是16岁以上的青年,完成11年义务教育之后,除了已经获得A级证书,即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学生外,必须接受职业教育,或者参加现代学徒计划,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及相关职业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NVQ)、普通国家职业资格(GNVQ)之后才可以去就业或免试到大学继续攻读学位。另外,为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教育文凭的等同和价值权威性,国家职业考试委员会与中学教育考试委员会共同承担起职业资格教育课程的编排、审定工作,英国还增加了“只有达到累计学分才能毕业”的新要求。英国和澳大利亚都为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有效推进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加强国家资格框架体系的建设,为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提供制度保障。

(三)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管理制度有待加强

2011年之前,在国家层面,高等职业学校由教育部高教司负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由教育部职教司负责管理;在地方层面,高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中,中、高等职业学校之间缺乏沟通,导致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出现了脱节的现象。目前,在国家层面,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都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在地方层面,也都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的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从管理归属部门来看,为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提供了更加方便的条件。但是,从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现状来看,更多的还是表现在学历衔接上,而中、高等职业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两者若缺乏有效的沟通,就会导致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等,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因此,在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制度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两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合作方面的制度建设,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由外延向内涵的转换。

三、适宜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制度安排

(一)完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地方、部门法规构成,三者分别是职业教育运行的根本法、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共同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从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缺乏专门针对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法律,对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有关规定通常出现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政策文件当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当中未涉及到职业教育内部衔接的内容,即对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方面没有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并没有根据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进程进行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立法程序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应该吸取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自1862年美国第一部有关职业教育的法案《莫雷尔法案》颁布以来,美国陆续制定了多部有关职业教育的法案,这些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为美国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帮助,对美国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也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例如,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提出:“政府应该以立法资助的形式来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财政需求,并规定由政府拨款在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5]1963年颁发的《职业教育法》对中等职业教育后的升学途径进行了扩宽,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能够进入到高一级的学校学习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美国修改和补充了1998年颁布的 《柏金斯职业教育法修正案》,颁布了《柏金斯生计和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法》,该法案重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整合问题,并对工商企业与教育机构的紧密合作做出了规定。从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可以看出,美国在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为了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一直在修改和调整有关职业教育的法案,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问题在相关法案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建立一个完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约束并增强职业教育法律的效力,为构建职业教育体系、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科学的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

首先,高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时提高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比例。目前,高等职业学校在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比例只有5%,是高等职业教育生源中很少的一部分,从高职生源专业基础来看,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同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基础,而且,从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来讲,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进入高职学校学习的比例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其次,改革考试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一般都是在中考中成绩较差的学生,无论是由于其就读学校教学质量较差,还是学生本身在学习上付出的努力就不够,他们的文化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对于学习的意愿和自制力较弱。但是,对于这些学生进入到中等职业学校学来学习,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及改变,不仅要教给学生专业技能及就业方面的知识,还要在文化基础课的教学方面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进而推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目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升学考试,以数学、语文、英语作为文化课的必考科目,还有一门专业课的考试。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专业选择基础文化课的考试科目,比如可以适当降低对英语方面的要求,加强专业课考试的比重。这样,能够突出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中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特色,避免学生以应试教育为主,为了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忽视了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只重视基础文化课程的学习。这样也有利于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知识及技能的教学及训练,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高等职业学校拥有专业课考核的自主权,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决定考什么、怎么考以及录取标准。实行这种考试制度,会增加学生和学校的选择权,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专业和学校,学校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及专业要求来选择生源。

(三)建立国家职业标准

从英国、澳大利亚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经验不难看出,建立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是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前提。有学者指出,当我们在区分中高职人才培养目标时,如果以中高职预期的工作岗位为依据的话,很容易区分出两者培养目标的不同。也就是说,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实质上就是所对应的工作岗位层次的衔接。对工作岗位进行科学定位的依据应该是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标准是对岗位从业人员所需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出的规范性要求,是根据职业活动的内容确立的。

因此,从理论层面理解,在中高等职业教育进行衔接时,其培养目标的确立应该以国家职业标准作为依据。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国家职业标准并不能够对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目标进行定位指导。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亟需借鉴英、澳等国家统一的资格框架体系及职业能力标准,使中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衔接上有明确的定位。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Z].2100-05-05.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Z].1985-05-27.

[3]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2010-07-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Z].2011-08-30.

[5]滕大春.美国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4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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