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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目标研究*

2013-08-15李亮山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李亮山

(内蒙古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劳动关系体现了劳资双方之间的对立与合作,雇主追求效率,劳动者期待公平,双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他们的目标并非完全对立,彼此目标的实现需依托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只有企业得以发展,双方的目标才能实现,这也为劳资之间的博弈奠定了合作基础。劳资双方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但是,由于合作前提的存在,决定了双方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双方在对彼此的试探、摩擦中必将回归理性。而在这一过程中,如若任由劳资双方自行调整,虽最终会达成一致,但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构建有效的规制机制来消除或缓和矛盾,不仅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还会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进而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进行规制,这既是政治方面的需要,也有经济方面的考虑,还有社会方面的考量。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作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代表,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有着对立统一的目标。劳动者作为“因丧失生产资料而被迫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的无产者”,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获取货币性工资收入,以维持其家庭生活以及子孙的繁衍,这一刚性需求决定了他们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劳动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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