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相关问题辨析
2013-08-13董景山
学术探索 2013年5期
董景山
摘要: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虽然立法上有很多称谓,但其核心主体主要为两个: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二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行使)主体。前者是指农民集体,后者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应该是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执行者,而不能以其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意志,更不能以其管理人员的意志取代农民集体的意志。在处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与管理(行使)主体的关系上,关键在于在立法上建立 “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形成与表达的科学机制。
关键词:农村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管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36-05
当前,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出现了很多称谓,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组织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些混乱。但对农村集体所有权而言,其核心主体无非两个: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行使)主体。本文试图对上述主体加以分析,并厘清其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关系。
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