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估中的学生评议行为主体:一种分析框架
2013-08-10王新民姚柳菁
长沙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薛 琳,王新民,姚柳菁
(闽江学院管理学系,福建 福州 350108)
一 问题的提出
学生参与制是高校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责任高校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学生满意作为学生参与制实施的一个重要目标取向,是高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的最高准则。因此,评议高校辅导员工作绩效的优劣,主要在于考察学校辅导员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需求。伴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在利用学生满意度的调查、教风学风评议和网上评分等方式来测定高校学生对辅导员各项工作开展的满意程度,并以此作为高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的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高校学生在参与高校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估的过程中还处于有限参与阶段,具体特点体现为参与范围和程度的有限性、角色和参与方式的单一性以及影响力的有限性。因此,预设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来更好地解释学生评议行为的效用价值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 学生评议行为主体的界定
“学生评议高校辅导员工作绩效”是指那些接受辅导员服务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各类学生组织,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成绩或表现进行评价。一般将学生评议行为主体界定为评议高校辅导员工作绩效活动中对被评议对象进行具体测评的人,而非评议活动的组织者、监督者。在评议人员的选择上,各高校的做法可谓繁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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