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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研究

2013-07-21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王书霞

中国商论 2013年19期
关键词:销售业务销售企业

安钢集团新普有限公司 王书霞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一般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从而确定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其本身并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其只是在纳税时税法将其规定为视同正常销售行为来进行计税,所以视同销售业务其实是一种税法概念,而并不属于一种会计概念。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视同销售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具体规定存在着很多不同和难以理解的地方,因此,企业在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款计算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1 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1.1 增值税法规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相关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视同销售行为:(1)由其他企业帮助进行代理销售货物的;(2)帮助其他企业代理销售货物;(3)企业将货物从内部的一个部门转移到另外一个部门进行销售的;(4)企业将自产的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5)企业将货物作为对于其他单位的投资的;(6)企业将资产或者货物用于股利分配的;(7)企业将货物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或者福利的;(8)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转赠给他人的。

1.2 所得税法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发生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公司在建工程、员工福利、员工奖励、抵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行为的时候,应该将这种行为视同销售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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