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产业经济中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3-07-18李亚冬

市场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版式著作权法电视节目

◇李亚冬 魏 想

电视节目版式在产业竞争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但国内对其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侵犯电视节目版式知识产权的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完善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视节目版式概述

(一) 电视节目版式的概念。电视节目版式即Television Format,字面理解为电视节目的风格、设计、类型,安排或表现的方式、样式,包含有诸多内容,如制作、准则、图像、节目、舞台设计、音乐等,因此又被称作“电视版式包”。尽管电视节目版式被广泛应用于电视节目,但并未对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明确的界定。美国作家协会认为:“电视版式为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其规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那些框架将被不断重复。”

(二)电视节目版式的性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电视节目版式并未被明确写入其中,但根据作品的三个判断规则可以确定电视节目版式属于作品的范畴,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第一,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表达是思想的外化。以《中国好声音》为例,节目理念是公平选秀,而实现节目理念需要借助于各种环节,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评委盲听”和所借助的道具“按钮转椅”均是创意的内容。通过节目的环节设计和道具的辅助,实现节目理念。因此,电视节目版式是将创意通过一定的途径外化表达出来的结果,满足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要求。第二,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电视节目版式是经由作者的思维过程将思想以自己独有的风格表达出来,是作者独创性劳动的成果,因此说电视节目版式是具有独创性的,满足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要求。第三,可复制性。电视节目版式形成以后,可以被第三方以有形的方式加以复制。目前电视界泛滥的抄袭行为显示电视节目版式可以容易地进行复制,著作权法应当对这些抄袭行为进行规制。

(三)保护的必要性。电视节目版式具有产业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产业价值。在“社会高度信息化和文化传媒融合的历史条件下,版权不仅由此渗透世界诸多重要产业的中枢,而且成为文化与传媒业的主体和关键,同时自身发展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电视节目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的同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在电视行业的竞争中出现了诸多抄袭电视节目版式的现象,久而久之,这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影响到整个电视产业链的前端——内容生产和制作环节的健康发展。唯有法律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制度趋于完善,将电视节目版权确定下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电视节目版式的价值,更好地促进电视行业的发展。

二、国外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尚未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的主题。但在现实中,有关电视节目版式的判例和非政府组织的文件,以及市场力量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属性进行了积极保护。

意大利版权法目前正在修订,考虑到电视节目版式巨大的经济价值以及制作成本,决定把电视节目版式列为保护客体。巴西和法国等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版式,澳大利亚主要通过合同形式的专营权或牌照进行保护。国际范围内大量关于电视节目版式的司法判例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了较强的保护。著名的CBS 诉ABC 电视节目版式侵权案的审理,法院依据“实质性相似”和“接触”原则对两个节目版式进行了对比分析。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接触”原则是指原告的作品可为公众接触获得,作品已经出版,或由于与原告有其他关系而使被告有机会获得原告的作品。此案所运用的两原则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美国的司法实践有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趋势。

三、对国内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建议

我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不仅没有立法上的保护,也没有司法上的案例可以借鉴。而大量的电视节目版式知识产权纠纷一般是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在完善保护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国内特殊国情的需要,还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国的电视节目版式未来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立法保护。通过立法把电视节目版式明确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是保护电视节目版式最有效的方法。与此相配套,确定电视节目版式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创新性标准,对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电视节目版式进行直接的保护,明晰保护对象和侵权原则。保护期限应当考虑电视行业本身的特点和著作权保护引起的收益和成本的平衡。

第二,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各种组织进行保护。在国内,可以成立专门的民间组织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保护。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可以考虑申请加入国际图联即电视节目版式的承认和保护协会(FRAPA)。加入国际性组织一方面可以合法与国外进行电视节目版式的贸易,充分发展我国电视产业,另外从长远来看,可以为将来我国的电视节目在世界范围内播放、贸易提供法律保护,避免我国的电视节目版式被外国电视节目抄袭和不正当利用。

[1]邓园桃.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9.

[2]Robin Meadow:Television Formats——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 .58Cal.L.Rev.(1970).1169.转引自罗莉.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2006 (04).

[3]郑涵、金冠军.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产业体制转型危机:版权体系的重构——兼论美国与欧洲最新版权法规变革[J],〔香港〕中国传媒报告(China Media Reports),2005(04).

[4]邹举.版权:电视产业发展的新引擎[J].江苏社会科学,2010(06).

猜你喜欢

版式著作权法电视节目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周五广播电视
电视节目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版式设计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
关于电视节目创新的几点思考
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
澳门早中期样钞版式研究
报纸版式中的插画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