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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反思与实践求证:保证人责任与资格新探——保证人责任与资格的社会认知调查报告

2013-06-07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周 进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日益需要保证人这个第三方力量来保障合同的安全性,而我国关于保证法律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以西方语境为背景借鉴移植而来的,缺少与我国独特国情的联系。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保证人难觅的现状越来越严重,学术界也开始反思我国的保证法律制度的建设以西方法律马首是瞻显得过于急功近利,转而将更多的研究视角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社会,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学者们指出:在保证法律规则中,法律对保证责任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尚有缺陷,是保证人难觅的一个重要原因。继此提出了很多如何改善该制度的见仁见智的建议,这些研究成果无疑各有其意义,但基本上属于一种法学规范理论研究,尚需实践中的进一步证实。因此本文尝试采取社会学社会调查的方法来对社会民众对保证责任与保证人资格的认知情况进行调查。

一、理论研究现状:保证人责任与资格的法律规定之缺陷

1.理论反思:法律对保证责任严格规定的缺陷

“保证责任是保证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1],保证责任适中是保证人制度能否深入民心的重要支撑。而我国理论界早已指出:我国法律对保证责任的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保证人的利益保障,是导致保证人难觅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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