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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公法对弱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3-05-17唐秋玲

新课程学习·中 2013年1期

唐秋玲

摘 要:目前,对于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了国际社会所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公法中也体现出了对弱者的保护。首先,分析国际公法对弱者保护的理论根基——普遍人权原则;其次,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认识,深入探讨弱者保护中普遍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了建议和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弱者保护;普遍性原则;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指处理各个国家及政府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但有时也包括代表一定国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主体。不幸的是由于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之间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又叫惯例)。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名义上国际法对国家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国际社会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手段。目前,对于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公法中也体现出了对弱者的保

护,本文就国际公法对弱者的保护及其完善进行探讨。

一、国际公法对弱者保护的理论根基——普遍人权原则

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在没有正式发布《世界人权宣言》的时候,人权主体还具有“非普遍性”,随肤色、人种的不同,自由和人权都存在着区别。只有1948年联合国正式发布《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从理论上来看,人权主体才具有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认为人生而平等,不分出生、性别、财产、肤色、社会出身、国籍、政治见解、宗教、语言、种族或其他身份等,只要满足人的自然属性,那么所有的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人权,且是毫无差别的。

目前由《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的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已经被各国政府和所有社会阶层所接受,哪怕只是单单从修辞学和原则上接受。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在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要保护人权。截止到2011年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在148个国家得到了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在149个国家得到了批准。

2.人权规范适用的普遍性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世界人权会议在1993年6月25日通过)明确规定:所有人权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各个国家,不论其经济文化体系、政治体系如何,都应该在审议人权问题,确保具有非选择性、客观性、普遍性,尽最大能力去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一切人权。国际人权公约中包含着一定可约束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共同准则和标准,这也是对于国家行使的个人的行为进行裁判的依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使得人权保护具有普遍规范性的效力。

二、弱者保护中普遍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一系列有关弱者保护的专门性公约在《国际人权宪章》深入人心之后陆续产生,用以完善《国际人权宪章》。

1.残疾者、智力迟钝者、劳工保护公约

联合国为了有效地保障智力迟钝者的康复和福利,于1971年12月20日发布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规定应该在最大限度上来保障智力迟钝者享有与正常人同样的权利。

同时,联合国为了有效地保障各国劳工的切身利益,通过了200个国际公约,涵盖了劳工最低年龄、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障、组织结社自由、平等待遇、就业和职业、薪酬、保护工资、移民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为了明确地体现出《国际人权宪章》中所宣扬的要保护身心不健全的人享有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权利,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残疾者权利宣言》,要求不能由于任何理由来歧视或者区别残疾者,应该尊重残疾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

2.保护监禁者或被拘留者权利的公约

联合国为了保障罪犯的基本人身权利不因犯罪而被剥夺,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适用于各类囚犯,不应对监禁者或被拘留者进行威胁或者恐吓,当然更加不能使之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疼痛或者剧烈痛苦。

3.保护儿童、妇女及难民的公约

儿童、妇女及难民一直以来都是属于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联合国大会明确规定应该确实保护好儿童的权利,先后通过了《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宣言》等一系列保护儿童的公约。

同时,为了切实体现《国际人权宪章》对于男女平等的约定,联合国认为应该积极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且认为这些行为是犯罪,先后出台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妇女政治地位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等。

另外,为了解决好各类难民问题,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具体规定了难民在某些社会福利、初等教育、出席法院、宗教自由等方面应该享受国民待遇的权利,规定各国应该禁止送回或者驱逐出境。

4.禁止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的公约

联合国为了禁止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先后出台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应该制裁那些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的国家,并且认为那种基于人种、民族、世系、肤色、种族的灭绝种族行为和为了维持和建立一个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而进行的种族歧视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应该人人得而诛之。

参考文献:

[1]杨思思.再评世界人权宣言暨国际人权运动之十年新发展[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

[2]叶希善.论民族、种族和宗教犯罪的立法完善:从国际人权公约角度看[J].贵州民族研究,2007.

[3]张永胜.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看国际法中的人权问题[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作者单位 湖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