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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协议的垄断之嫌

2013-04-13卢宝锋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成本企业

文 / 卢宝锋

反向协议的垄断之嫌

文 / 卢宝锋

2013年6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阿特维斯(Actavis )公司一案做出判决。作出判决决定的八名法官中(第九名法官A lito未参加判决),有五人认为涉及《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补偿法案》(Hatch-W axman Act)的案件中的反向支付协议应受到反垄断审查。二十年来执法者在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仅仅赢得过两次。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同时也否决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所提出的反向支付协议一定不合法的主张。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该针对具体案情,在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反垄断审查。

反向支付协议(R everse-Paym en t Settlement),又称有偿延迟协议(payfor-delay),通常发生在品牌药企业诉仿制药企业的专利诉讼中。为解决争议,双方会达成一个协议,即品牌药企业向仿制药企业支付一定的报酬;条件是仿制药企业同意其仿制药在协商日期之前不进入品牌药的市场。之所以称之为“反向”,因为这与一般正常的专利权人向被许可人收取许可费用的方向相反。

这种不正常的反向协议一直以来饱受诟病,主要是品牌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的反向协议实质上是为了双方共享垄断利润,结果导致消费者必须继续支付高额的专利药品费用。

美国1984年出台Hatch-W axman法案的初衷是为仿制药行业提供挑战品牌药企业专利的机会,从而降低消费者的医疗成本。然而,该法案虽然后期经过了修正,但仍然有一定的漏洞,导致品牌药和仿制药企业更多的是通过反向协议来解决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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