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中国的延伸性集体许可*
2013-04-13李鹏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7期
文 / 李鹏飞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走进中国的延伸性集体许可*
文 / 李鹏飞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鉴于权利人意愿及孤儿作品等因素,集体管理组织很难保护所有权利人的权益。使用者在订立合同后仍会面临使用非会员权利人作品的侵权风险,不利于作品的大规模充分稳定使用。使用者和非会员权利人间 “沟通鸿沟”即便耗费相当成本也亦不能保证得以克服。通过引入北欧延伸性集体许可机制,既可保障游离于集体外的非会员权利人权益,实现作品社会价值,又可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使用,社会亦获益匪浅,实现皆大欢喜。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尚未成熟,相关制度滞后,可借鉴北欧模式来调和现实中使用者和非会员权利人的冲突现状,实现二者利益均衡。
一、时代呼唤
(一)立法现状
全球化的语境下,考虑到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中许可使用交易的规模,我国迫切需要更有效率的集体管理体制才能应对其挑战。相较于世所瞩目的经济腾飞,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著作权法》在2001年新增第八条“集体管理组织条款”(2010年未修正),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正式生效,直至2012年《著作权法》草案第60、70条才对延伸性集体许可予以规定 。
立法滞后表明“在计划经济视野下,权利人被迫依附于集体管理组织而无法独立” ,单向被动地由后者代为管理权利。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原有集体管理机制需要变革,才能维持激励权利人和保障使用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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