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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员工电子邮件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3-04-12李路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期
关键词:管理权责任法电子邮件

□文/李路军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河北·石家庄)

电子邮件的内容涉及私人的各种信息,与传统的信件一样都属于个人的隐私问题。个人的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其他人员,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公安和检察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合法手段监督私人电子邮件外,不得随意扣押、开拆、查看、监视、审查、窃听私人的电子邮件。

一、我国企业对员工电子邮件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员工在工作场合的电子邮件监督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有:企业肆意查看员工的电子邮件的内容、收发件时间及对象,企业员工不能也不敢反抗。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可以归为以下几种:

(一)经济法律不健全。我国关于企业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经济法律,目前还是空白,政府监管部门也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授权来处罚企业对员工电子邮件的随意监督。在此种局面上,企业可以不受约束肆意地监督其员工的电子邮件,随意侵犯员工的隐私权,而不怕受到处罚。如果一个企业在工作场合随时随地监控员工的电子邮件,查看员工的各种隐私,尤其是员工的隐私,这时政府相关部门只能双目相望、束手无策。因此,我国目前急需建立健全经济法律方面关于企业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规范、措施,防止企业肆意监督员工电子邮件,侵犯员工隐私权。

(二)管理权优于隐私权。企业主认为员工在工作场合,在企业工作就应该受企业的管理监督,员工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包括员工的个人隐私行为,企业都有权进行管理。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也可能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但是,企业主殊不知管理权是一种次生性权利,而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是优先于次生性权利,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必然优先于企业的管理权。企业出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的目的随意监督员工电子邮件,借口管理权优先于隐私权的行为是错的。

(三)员工维权意识淡薄。在企业与员工的地位比较中,员工出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员工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员工的很多权利经常受到企业的侵犯,这时需要员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企业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肆意侵犯。我国目前员工的维权意识普遍淡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很多员工只知隐忍,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甚至有的员工不知道企业侵犯的是自己的合法权利,还认为那是企业的权利。在工作场合员工的电子邮件受到企业的监督,员工不知道维权,甚至认为合情合理,就更加加剧了企业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随意性。加大员工的维权意识,可有效地避免企业随意监督员工的电子邮件,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受到合法的保护。

二、当前域内法规定下企业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合法措施

国内关于企业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观点有很多种,其中主要的集中观点有:关于电子邮件的保护国内无法律规定,这方面国内还是空白,于是提出自己的各种措施,借鉴国外的法律,认为企业有权可以随意监督员工的电子邮件,笔者称这种观点为企业随意监督说;还有的观点认为关于电子邮件的保护国内无法律规定,这方面国内还是空白,但是企业不能随意无限制的监督员工的电子邮件,企业有权有限度地监督员工的电子邮件,员工也应该在工作时间遵守公司的各种规定,否则公司有权采取各种处罚措施,笔者称这种观点为折中说。

国内关于员工电子邮件的法律到底是不是空白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数据电文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除通信内容有保持秘密不为人知的自由外,通信对象、通信时间、通信方式均在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所保障的范围之内。根据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无任何权利,通过任何手段监督员工的电子邮件,如果企业以管理权为借口监督员工电子邮件,就是侵犯员工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是最基本的违宪行为。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违宪行为,不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只存在全国人大的违宪监督程序,公民不能通过违宪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那么我国关于一般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将国内关于电子邮件的保护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另一个是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关于一般公民侵犯隐私的保护,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民法通则》中关于侵犯公民名誉权起诉。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这种由于当时的立法漏洞,实践中被迫利用名誉权曲折性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企业随意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员工只能以企业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提起诉讼。

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表明一般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将作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公民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随意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员工可以以企业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企业随意监督说和折中说认为企业有权监督员工电子邮件,以企业管理权优先隐私权为借口监督员工电子邮件观点的错误。那么在目前的域内法规定下,企业就没有任何办法监督员工的电子邮件,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吗?

第一,事先合同措施。企业可以与员工录用时或者监督电子邮件前,双方平等自愿地签定企业在工作时间可以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合同。企业通过这种先合同措施获得了对员工工作时间电子邮件合法的监督权,员工也即通过这种先合同措施让与了自己的部分隐私权。这种通过先合同措施,企业合法监督员工电子邮件,企业既保证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合理利用资源,员工自身也将自身监督规范到企业监督,可谓一举双得,并且这一先合同措施在国内也可得到普遍应用。

第二,事后争得电子邮件主体的同意。这是种比较消极的事后补救措施,一旦企业监督员工电子邮件后,企业需及时争得员工的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或者员工同意了但不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企业监督员工电子邮件的行为都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员工即可提起侵权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采用软件技术的合法手段。目前国内关于区域网内部监督的软件很多,有的企业设置的是全部监督,这样的设置全部监督的企业可以肆意监督员工的电子邮件,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有的企业设置的是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访问指定的娱乐网址和游戏等,防止员工在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娱乐聊天,对员工的电子邮件在工作时间设置限制收发电子邮件的对象,这样的手段合法,既保证了企业的管理权,也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日报,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民日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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