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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特殊销售方式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浅析

2013-04-12李淑琴

关键词:购买方贷记借记

李淑琴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各企业出于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等目的,都会采用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比如: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资金优惠,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有时因为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品种及规格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需要在价格上给购买方一定的减让,即销售折让;有时还会因为所销售的产品在质量、到货时间、品种等各方面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而被部分或全部退货,即销售退回。以上是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本文拟对这些特殊的销售行为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做简单介绍。

1 商业折扣及其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为了增加销售量而给予购买方的折扣优惠,其实质是一种促销行为。比如说,某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指出,若买方购买100件以下,原价出售;若购买100件以上,则给予对方10%的商业折扣,即买方只需付原价款的90%。

1.1 商业折扣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即收入的金额应该是折扣后的实际售价,同时根据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这两者之和即为实际收到的款项或产生的债权。

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商品标价100 000元。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大客户,所以给予对方10%的商业折扣,商品已发出,货款未收到。则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105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 300

1.2 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

对于商业折扣如何交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方面做了规定:纳税人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商品或产品,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按折扣后的净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不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都按照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从发票开具和管理方面来规定增值税,主要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即征税、扣税保证一致。假如允许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两张发票上的话,就有可能导致销售方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而购货方却按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并抵扣,这显然违背了有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2 现金折扣及其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收款方为了鼓励付款方在约定期限内尽早付款而给出的优惠条件。现金折扣通过“折扣∕付款期限”的方式来表示。举例来说,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乙企业承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甲企业为了尽快收回这笔商品款,给出现金折扣的条件:2/10;1/20;n/30。这就表示如果乙企业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优惠;如果乙企业在20内付款,可享受1%的优惠;如果乙企业在超过20至30天内付款,则不享受任何优惠。

2.1 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

现金折扣是销售的事后行为,也就是说到底会不会发生现金折扣,取决于购买方的付款时间,在销售时不能确定。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我国目前按照总价法来核算现金折扣,也就是说销售时按照没有发生现金折扣的实际销售额来确认销售收入,当购买方在符合现金折扣的时间范围内付款,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是销售方尽早收回货款所付出的代价,应当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方。

例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B公司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款。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想尽快收回这笔货款,给出现金折扣的条件:3/10;2/20;n/30。(假设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若B公司在10日内付款,A公司应

借:银行存款114 000

财务费用3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17 000

若B公司在20日内付款,A公司应

借:银行存款115 000

财务费用2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17 000

若B公司在30日内付款,A公司应

借:银行存款117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17 000

2.2 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按照未发生现金折扣的实际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收款人为了鼓励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尽早付款而给付款人给予的债务扣除,即现金折扣,应当按照债务扣除前的实际销售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3 销售折让及其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因为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需要在价格上给予购买方一定的减让。

3.1 销售折让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时,应该冲减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具体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分两种情况:一是销售和折让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发生的折让应冲减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二是销售和折让发生在不同会计年度,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调整留存收益,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然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2 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有关税法规定,销售企业若发生了销售折让,可以凭借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购买方还未入账)或按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的红字发票(购买方已入账),冲减折让当期的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的销项税,折让部分就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方用实物折让,应视同销售缴纳税款。

4 销售退回及其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销售方所销售的产品在质量、到货时间、品种、规格等各方面不符合购买方的要求而被部分或全部退货。

4.1 销售退回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有明确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结转产品或商品的成本,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类似于销售折让,如果销售和销售退回发生在不同的会计年度,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销售年度的留存收益,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4.2 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销售企业只要能够提供关于销售退回的证明,即可冲减销售收入。假如在销售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前发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涉及纳税调整的,作为销售年度的纳税调整;假如在销售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涉及纳税调整的,只能作为销售退回年度的纳税调整。

企业不管是在会计核算方面还是纳税申报方面,都要把握好以上几种特殊销售方式,保证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合理进行纳税申报。

[1]李德永.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11,8(上):82.

[2]曹全清,韩宏权.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J].财会月刊,2007,(2):37~38.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估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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