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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犯罪学分析

2013-04-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犯罪学群体性网民

任 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系,北京 100038)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我们试图用犯罪学原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主要是分析其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寻求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及特征

(一)定义

资料显示,我国网民已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42.1%[1],网络曝光比例为35.8%[2],其中不乏群众诉求、特殊事件的曝光,部分案例短时间引起网民围观、热议,甚至影响社会管控行为。我们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在当前网络空前发展、社会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的特殊背景下,部分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为了个人、集团利益,通过发布或传播真实或虚假信息在短时间内引发大量网民的聚集、热议、讨论,以达到影响现实社会目的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

有学者将网络群体性事件(以下简称“网群事件”)分为“现实与虚拟并存型”、“现实诱发型”、“现实诱发网内网外变异型”[3],我们认为网群事件来自现实,出现在网络,最终又走向现实,只是其影响大小不同而已,所以将其简单分为“微型”与“大型”。在微型网群事件中,网民利用网络交互平台,针对某一事件发布、传播信息,引起大量网民群体关注、讨论、声讨,以达到影响社会运行与管理目的。大型网群事件范围延展到现实社会,是前者的进一步发展,人群在现实社会的群体聚集,甚至出现集会、游行、示威、暴乱等后果,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二)特征

网群事件既有网络运行的表现,也有群体事件的特征,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我们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其特征,有利于因势利导,防范其不良影响。

1.参与者年轻化趋势明显。资料显示,我国网民40岁以内人群占约80%[1]。由于这一个群体容易接受不同观念碰撞,善于追逐新鲜事物,在成长期面临各种困惑、矛盾,网络平台就成为其宣泄空间。从“失恋情绪”衍生出“报复杀人”,从“保钓爱国”到“仇日砸车”,参与者无不是年轻气盛的“情绪释放者”。

2.参与者身份的隐匿性。网络交流平台中的“人”往往只是一个虚拟的代码、符号、名字,即使代表网络中人的头像也可能只是自己喜欢的一幅画,这样的参与方式就隐匿了参与者真实的社会角色。隐匿的身份有了最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他们把在现实生活不能宣泄的情绪以聊天、跟帖、邮件等方式向不同的对象发布。

3.事件发展的快速性。互联网信息传播是一个信息中心呈连环爆炸式传播,在短时间内出现多中心信息爆炸,超越国界、种族、信仰及不同文化,传播畅通无阻。其传播速度有别于传统的电话、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有学者统计,网群事件的本事件发生3小时内可能出现在网络,6小时内可能出现在多家网站,24小时内在网上的讨论、跟帖就可能达到一个高潮[4]。

4.事件发生的针对性。我们认为网群事件的发生具有针对性,网民因某件事诱发了一种特定的情绪,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诉求,释放压抑的情绪,其事件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即使是一哄而上的群聚,其针对性都非常明显: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二是特定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三是特殊的社会现象或事件。

二、网群事件发生的犯罪学原因

网群事件从发生、发展到形成规模性事件,有其演变或恶化的过程和原因,从犯罪学视角分析其发生原因有以下四方面:

(一)社会运行机制失范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成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特殊工具,但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网络论坛、微博、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等新出现的公众互动平台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机制,人们信息发布、传递无序,网络成为信息交流不受严格约束的互动平台,非主流的思想、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信息交流、违反现实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在网络。同时,现实社会中违法违规或有争议、有损他人权益的事件等若未能及时彻底化解矛盾,网络便成为人们倾述和发泄愤慨的平台。正是这种网内外不规范的“互动”,各种不同目的、利益的个人或群体针对某一特定热议事件开放式传播自己观点,可能形成局部的观念或行为冲突,最后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这就是迪尔凯姆理论所指法律调整不适当的社会失范[5]。由此可见,网群事件是互联网时代社会运行机制失范的产物。

(二)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总财富聚集量增大,但收入分配不平等,贫富差距拉大,如默顿所言制度性聚集财富是所有人的目标,但最终少数人获得财富,就会导致社会紧张状态[5]。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是腐败的温床。当普通百姓看见居高不下的“三公消费”、部分公职人员的过度消费,就会对其财富聚集产生质疑。如网爆“天价烟局长事件”,该局长所抽的香烟、所带的手表与其“公仆”身份不符,引起网民热议,纪委介入调查发现其腐败行为,最终以停职处理平息众怒。由此看出,网群事件的诱因之一就是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非制度性财富聚集导致的社会紧张。

(三)模仿感染致集群效应

网络给人们提供了充分交流互动的平台,网络把有相同或相似观念、目标的人链接在一起形成一个隐匿团体,网民有充分的话语权,相互倾述压抑心底的情绪,随意放大网络曝光的社会问题。随着人群的聚集,他们逐渐抛弃原有的价值观,形成新的共同价值体系,把在现实中的不满情绪喧泄到网络中,由此导致了现实环境的紧张,对现实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在网上,事件、观念虚实结合,参与者匿名交流频繁,网民相互模仿、学习、感染而出现观念及行为的一致,加之版主类“意见领袖”的引领,从而进一步刺激其模仿的情绪,网络成为现实活动的发源地及预备场所,增加了现实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如2012年的“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事件”,整个网络充满仇日与反日情绪,正如塔尔德认为那样,在一定条件下新的时尚会代替旧的时尚[5],当网民模仿的状况愈演愈烈的时候,网络已经不足以表达人群的“愤怒”,网民就会选择新的时尚、新的方式去代替网络,现实游行示威就随之发生。因此,网民的相互模仿、学习,相互之间不良情绪感染是导致网群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群体利益与文化差异

犯罪学家特克指出权威当局与国民组织的差异会因利益问题而成为冲突的根源[5],“厦门PX事件”就有充分体现。厦门PX工程是当地引进的“百亿元”项目,对市政府来说是发展经济、提升政绩的优质项目,符合当地政府利益,但该项目有严重侵害公众环境利益之险。当年5月,网络论坛出现“厦门PX项目”热议,并由此衍生出市民集体“散步”抵制PX项目事件。该事件中,不同群体利益从博弈到合作,网络既是交流、联络与信息发布的平台,又是推动事件不断发展变化的平台。

文化冲突也是网群事件的诱因之一。文化冲突主要体现在社会不同群体及其不同文化规范之间,这些文化规范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差异就是冲突的根源。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民族、地域、宗教及社会集团之间的文化差异,反映在网络上就是不同的网群或互动平台,网民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看似无序的网络“争吵”就是不同集团及其文化规范之间的博弈。比如同性恋亚文化群体与普通人之间观念博弈,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之间的信仰分歧,社会主义文明与资本主义文明的冲突,这种博弈虽能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是,博弈各方一味追求单方利益就会激起波浪,出现不和谐因素形成网群事件。

三、从犯罪学视角看网群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网络立法,用法律规范行为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变迁出现的越轨行为是因为法律和制度调整不适当而导致的失范[5]。所以,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是防范网络群体性时间的有力保证[6],网络法律的制定是规范网络运行必须的手段。目前,我国在处置该类事件时只能根据少有的几部相关法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作出处理,这给依法处置网群事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完善网络立法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必须看到网络舆论的“双刃剑”特性,一方面对社会运行机制发挥监督作用,让网民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社会管控行为;另一方面不实舆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部分人借网络出名,牟取个人利益。因此,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规范互联网的管理与网民行为,在保证言论自由的同时以社会和谐、个人快乐、人民幸福为宗旨,把互联网立法与行政法规结合起来,共同保障网络舆论依法依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网络活动与社会活动同轨同步,保障社会秩序、公众生活不受干扰和侵犯。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7],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系统的网络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实施阳光政务,保障公民权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8]。因此,实施阳光政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阳光政务信息是指政府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相关行政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及其结果以及咨询、反馈路径,它能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与公众进行沟通互动,听取群众对政府呼声,最大程度地采纳群众意见,实现“执政为民”的理念,让社会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机制中和谐发展,尽可能避免出现社会紧张。同时,在全社会有效建立招贤纳才机制,通过公务员考试、竞聘上岗等我国特有的招贤机制,吸纳社会精英到政府相关部门,让他们凭借自己努力公平公正地通过制度性手段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做社会和谐的缔造者,这也是消除社会紧张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道德建设,共建网络文明

通过犯罪学的“学习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在网络的潜移默化中形成共同价值观,行为方式也相互影响。首先,各网络运营商、各门户网站要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打造文明的网络空间:在各频道、微博、论坛等平台,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承担文明网络的引导者职责,以网络评论员、网络参与者的身份传播网络道德规范,引导网民使用网络文明语言,以理性平和的方式与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互动交流,树立网民道德表率,自觉抵制网络攻击、网络谣言,达到网民自律、网络和谐、网络文明的目的。其次,要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提高网民道德修养。教育网民培养公德心、责任感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自觉践行公民道德规范,增强道德意识。最后,还要不断加强网络安全技术体系建设,严格实行网站建设准入及运行监控,实行实名制上网,使网络与现实相容,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使网络运行更安全、文明和健康。及时发现散布谣言、传播不良信息的人,组织网民进行谴责、声讨,可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追查,努力营造文明上网、用网的氛围,使每个网民都做文明网络的缔造者。

(四)新旧媒体结合,传播社会正能量

只有包括电视、报刊、广播为主的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媒体为主的新媒体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建立政府和公众的沟通渠道,才能正确发挥网络话语这把“双刃剑”的作用。一是将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与新媒体的时效性相结合。传统媒体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时效性上,针对网络媒体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还原事实真相,既把握了网络的民意,又正确引导舆论走向,避免网群事件中偏激、攻击、恶意行为出现。二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补结合。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在敏感类新闻中实现交互补充,实现报道信息广泛传播与信息的共享,对网群事件的良性发展有促进作用。三是传统媒体网络化。在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应开拓报道资源,应以网站、网页、论坛、微博等形式在网络中发挥引导网络舆论方向、打击网络谣言的作用。传统媒体观点延伸到网络中,网络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结合起到了传递社会正能量的作用。

结语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新世纪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运行与公安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网络可以凝聚社会正能量,更好地发扬民主,保障公民权力,让公民自由参与国家管理;但非理性地发展,对正常社会秩序、人民生活具有不可估量的破坏性。网群事件是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新课题,其发生发展有自身的规律,犯罪学理论可以指导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与控制,对社会管理、公安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2nrd/201301/t20130115_38507.htm.

[2]李颖,李涛.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举报法.民调认同此乃当务之急[N].中国青年报,2009-03-17(7).

[3]代群.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J].瞭望,2009(22):10-12.

[4]姜胜洪.网络舆情的形成与发展、现状及舆论引导[J].理论月刊,2008(4):34-36.

[5][美]乔治.B.沃尔德.理论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6-303.

[6]邓蓉敬.国内外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综述[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6):50-54.

[7]新华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jrzg/2012-12/28/content_2301231.htm.

[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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