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安民警武器控制使用的思考

2013-04-11付新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警用犯罪行为

付新河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

公安民警依法装备和使用武器(本文主要指枪械),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别权力,是其武装性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公安民警依法实施强制力的必要强制手段。武器使用是公安民警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一种“致命性强制力”,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决不使用的最后手段。[1]一个人只能有一次生命。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值得去尊重、去敬畏,因而用枪不可不慎重。武器控制使用是公安民警合法、合理、操作能力制约条件限制下的使用,不是不使用,是特指具有佩枪资格的公安民警在执法实战中从判明、警吿、出枪、射击这一过程的控制使用。判明和武器的操控能力是控制的重点。目前公安民警在武器使用过程中存在对合法合理性条件不明、使用范围不清、武器的规范操作不会、实战训练缺失等问题,造成公安民警武器使用的操作能力不尽如人意,对武器控制下的有效使用带来严重隐患。加强对公安民警武器的控制使用,应以公安民警安全有效的使用武器为目的。通过控制使公安民警合法、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武器,确保武器使用的正当性要求。这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公安民警自身的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有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武器使用的合法性控制

武器的使用人为具有佩枪资格的公安民警。武器本身是一种机械装置,它的活动完全取决其内部构造及公安民警扣动板机时的判断。这些可变因素,公安民警应能够控制,也有责任控制。公安民警武器的使用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定实体规则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限定的法定规则和程序内使用,是依法履职的正当行为,受法律保护。

(一)公安民警武器使用合法性实体规则标准

主体条件:必须是人民警察才能持有和使用武器,非人民警察,未经法律授权,不得使用武器。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公安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武器,二线公安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武器。

目的条件: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

对象条件:只有对正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所列十五项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才能使用武器;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暴力性、严重危害性、时间紧迫性,后果将危及公共安全、公民、民警自身的生命安全。

时间条件:犯罪行为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具有正在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直接危害结果,不加制止必然会造成危害结果的紧急情形;事前、事后均不得使用武器。

主观条件:使用武器前,要判明暴力犯罪行为的存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严重暴力犯罪,而不是假想、推测或主观猜想的。

限度条件:应当以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为限度,当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放弃犯罪企图,或犯罪分子失去继续犯罪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禁止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的条款。

例外条件:在禁止条件所列各项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中要体现比例原则,即犯罪情形发生转化,依照法定条件不开枪会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使用武器。

替代条件:符合武器使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

(二)程序条件

1.法定程序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必须判明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表明身份,并经事先警告,警告无效后,才能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判明。指民警根据客观情况当场对是否应该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作出的主观判断。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的思维判定。合法性:依法判明是否符合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包括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确认,对犯罪行为紧急情形的确认,对犯罪行为人的确认,对不需要警告情形的确认。合理性:评估违法犯罪的紧迫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如何使用武器。这一过程应符合法定目的,有正当的相关的考虑,控制自由载量权。

(2)表明身份。亮明警察身份,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证明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防止假冒和越权。当事人有义务主动积极地配合。

(3)警告。是指一种提醒和告诫,提醒对方引起注意和警惕。使用武器前进行警告,可以发挥武器的威慑作用,促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犯罪,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也可使在场的无关人员迅速躲避,避免受到误伤。分口头警告、鸣枪警告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视现场情况选择。

(4)警告无效。指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经警告后,不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或拒不服从警察命令的行为。警告有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违法犯罪行为人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接受民警的处置。两者缺一不可。

(5)使用武器。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武器,要体现武器使用的限度条件。可以是出枪威慑,可以鸣枪警告,可以向犯罪行为人身体附近的安全区域射击震慑,可以向犯罪行为人的身体相对的非致命部位射击,可以向犯罪行为人的身体致命部位射击。武器使用是有选择的,要体现适度原则。

2.实战操作程序

制止现场违法犯罪行为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使用:判明现场情况;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2]。同时,按法律规定采取武器使用后的现场处置措施。

武器使用的合法性要始终掌握和贯彻“严重危险加紧急”这样一个总原则,紧扣危及生命这一核心情形进行判定,并按程序使用。公安民警武器合法性使用是最基本的规范要求。

二、武器使用的合理性控制

公安民警武器的使用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标准将导致武器使用违法的后果,违反合理性要求将导致武器使用不当的后果。

首先,合理性是根据实际执法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如果有多种武器使用手段可以选择,所选择使用的应当是可以达成执法目的、危害后果最低的手段。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

其次,武器使用要有正当的相关的考虑,从必要性即使用后果角度衡量。对武器使用的社情、案件性质、民俗、民族、宗教、使用后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考量,达到武器使用的最佳效果。

再次,武器使用要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性。警察使用武器时,涉及到公共利益、警察个人利益、武器施加对象的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因此,必须在价值层面进行考量和权衡。民警开枪射击时必须进行价值判断,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至少等于所侵害的利益。生命权远远高于健康权和财产权,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侵害本身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3],体现法理保护社会、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公安民警的武器使用必须主动回应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呼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武器控制使用就是针对当前时代背景下的积极回应。公安民警一方面必须为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而合法地使用武器;另一方面,民警武器使用的更高价值追求必须倾向于法理、法的精神实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所追求的“合理性”的执法效果。

三、武器操作规范控制

操作规范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规定的标准。武器的操作控制基于安全、简单、有效的考量建立操作标准。通过规范内容的操作和掌握,达到规范操作、安全使用武器的目的。操作规范首先要规范操作内容,其次依据内容制定操作标准。操作内容包括:

(一)警用武器基础操作规范

1.警用武器常识

警用武器的种类、结构及性能;警用弹药的种类、结构及用途;简易射击原理;警用武器的安全守则及保管、保养;掩护物的基本知识。

2.警用武器的基本操作

武器的领取、交接;武器状态检验(性能、验枪);武器的携带;出枪、收枪;持枪的基本姿势(基本持握、戒备姿势);装退子弹及更换弹匣;枪支分解与结合;常见故障的排除。

3.警用武器的基础精度射击

射击姿势;握枪;瞄准;击发。

(二)警用武器应用射击操作规范

判明射击;快速出枪、近距离快速射击;掩护物后射击;移动射击(单边、双边移动);微光条件下的射击;夜暗条件下与电筒的配合射击;抗干扰、抗压力下的射击;射击技能综合性运用射击。

(三)警用武器战术射击操作规范

巡逻任务下的战术射击;盘查任务下的战术射击;清查任务下的战术射击;可疑车辆查控任务下的战术射击;追缉堵截任务下的战术射击;缉捕任务下的战术射击;严重暴力犯罪任务下的战术射击;群体性暴力案件处置任务下的战术射击。

对操作内容的标准以符合实战需要为目标,根据法律要求,依据安全原则、针对性原则、简单实用原则进行制定,便于公安民警掌握。

四、武器实战训练控制

建立“训练不能离开执法要求而训练”的理念。在这一训练理念指导下,以武器实战训练为手段,提高警察安全执法的能力,体现对生命的重视,避免因使用武器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达到警察具备安全有效地控制使用武器的能力目的。

(一)武器训练应注意的问题

1.结合法律规定进行

在武器使用训练中,必须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进行针对性训练,使民警明确使用枪支的合法性,让民警通过训练掌握“依法用枪”的方法。要让民警明确开枪必须合法,但合法并不一定要开枪。开枪必须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考量合理。

2.结合相关体能、技能、处置措施进行

带有实战背景的模拟训练必须结合相关体能、技能进行。在训练中与民警评估能力、判明能力、心理控制能力、追击与越障能力、利用掩体能力、转移掩体能力、武器与装备的配合使用能力、武器的控制使用能力相结合;要与口头、徒手、警械制止等处置措施相结合;对处置的每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这样,民警安全用枪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得到增强。

3.结合执法任务和战术要求进行

武器实战应用与巡逻、盘查、缉捕等执法任务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执法任务执行的过程中,使用武器的效果与民警选择目标、控制目标、小组协同、沟通配合、火力配合的能力等相关。在执法任务下的战术射击训练中,通过模拟执法活动发生枪战的情况,结合战术低耗高效的要求进行,使用枪支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安全、有效。

4.合理安排武器训练课程

练什么、怎么练是武器训练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一是分层次设置训练层级,从基础到战术,从静态到动态,从单警到小组,从掌握到提高,不断强化民警使用枪支的能力;课程体系的设置要严格遵循需求分析、课程设计、试教、修改、正式授课、课程评估、总结检讨、修订等一系列的科学程序[4]。二是结合案例设置模拟训练课程,突出对抗性训练,让受训者有身临现场的体验,有利于武器使用战术能力的掌握和提高。三是按警种岗位需求设置训练课程,突出训练的实效性。

(二)武器训练分层级设置

1.基础训练

通过警用武器基础操作规范的制式化反复训练,使初学者养成安全操作武器的良好习惯,掌握武器射击的准确性,同时防止武器被盗抢。训练中应加强武器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的培养,其精度射击在射击条件的规定上排除实战因素,以利掌握和发挥基本射击技能水平,解决如何安全操作、如何安全防护、如何准确射击的问题。

2.应用训练

通过警用武器应用射击操作规范的实景训练,检验民警运用武器基础操作规范对典型实战条件下所进行的适应性训练,对公安民警执法战斗中射击的距离、时间、环境、目标等对抗条件以实战要求进行限定,对公安民警武器的规范操作方法进行合规、合理性限定,解决如何在特定条件下打得上的问题。运用武器的基础操作技能,以判明、决定射击为前提,以多目标、多靶型、多种形式(固定、隐显、运动、变换、微光)、近距离的较为复杂的情形为射击条件,以快为要求,提高民警应用射击能力。形成一定的战术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具备在复杂条件下快速准确射击的能力,使应用射击真正成为警察的一项重要执法技能。

3.战术训练

射击战术训练是指对执法任务下典型使用武器的执法战斗情况处置方法的训练。战术射击训练锻炼和检验射手在近似实战的不确定条件下准确射击的能力。其射击条件表现为综合性和不确定性,解决如何在综合性和不确定性条件下打得上的问题[5]。根据执法任务要求、警种岗位需求、不同地区特点,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以对抗为核心,以制胜为目标,以低耗高效为要求,运用武器基础、应用操作技能、模拟演练在盘查、缉捕、搜索、追缉堵截执法任务下各种地形地物和敌火威胁条件下的战术射击动作及警组、分队之间相互配合的方法。使用枪支不仅是个体行动,也是通过整体协调来提高战斗力[6]。培养民警的现场评估能力、法律意识、对抗意识、程序意识、综合应用判明、警告、利用掩体射击、抗干扰下射击、互相配合射击等实战性战术射击训练,使武器的使用与公安实践紧密结合,提高民警在使用武器时的自信和能力。

五、武器使用能力的考核控制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公安民警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训练、实战训练获得安全使用武器的能力。具体是指:第一,不违法。武器的使用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第二,具备安全使用武器的操作能力。公安民警通过警用武器三个训练层级操作规范的综合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配枪上岗。这种考核必须以制度作保障,是一种岗位需求常态化的考核,不是一考定终身。只有通过加强武器训练和严格考核,使参训公安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武器的使用方法,才能大大降低因使用武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

[1]余凌云.简论警察开枪的合法情形[J].公安大学学报,2002(5).

[2]公安部法制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84-85.

[3]李有义.民警开枪射击法律界限探讨——基于比例原则的分析[J].政法学刊,2007(4).

[4]刘兵兵.香港警队武器警械使用训练见闻与思考[J].公安教育,2009(10).

[5]公安部教育局.警察体育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418-423.

[6]余强生.公安民警枪支使用的能力训练[J].辽宁警专学报,2009(5).

猜你喜欢

公安民警警用犯罪行为
用好“四种方法”提高警用犬对“吐”指令的服从性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公安民警徒手抓捕技能浅论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01 警用无人机应用热点纷呈
警用电动车
公安民警培训课程研发的相关问题研究
去年中国有438名公安民警牺牲 平均年龄46.3岁
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认定及此措施下毒品犯罪行为的界定
基于GIS的警用系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