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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利的社会保障

2013-04-08傅松涛傅林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利主体

傅松涛,傅林婉

(1.河北大学 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教育是人类借以有效公平地获得积极参与、创造和享有社会生产生活,更好地生存、发展和享受的资质和机会的社会实体、过程和结果,教育权利是人类个体——群体有效公平地参与和享有这一社会实体、过程和结果的权利,是一项成人立人达人的基本人权[1]46。教育权利主体的强烈自我中心性和教育权利客体的外部公共性之间的基本矛盾,使教育权利具有明显的易嬗变性、受动性、模糊性和脆弱性等特征,极易成为被扭曲或误解、膨胀或萎缩、抢占或割让的对象,严重危及人类个体——群体有质量地生存、发展与享受等基本人权的有效公平实现;世界范围内教育短缺与过剩并存、泡沫与缩水共处、扭曲与腐败联手的日益严峻现实,在明白地诉说、验证和警示着教育权利的这种畸变形态和可悲命运,呼唤和要求对教育权利进行有效的社会保障[2]。

一、教育权利

教育权利是社会公民自主行使一定教育行动并获取相应收益的资格和机会。行使一定教育行动的资格包括三部分:与生俱来的教育人格性向,包括各种潜在的和显在的教育行动理性、需要和能力性向是公民的天赋教育行动资质;由一定的现实情境和制度认可和赋予的资质标准和规格是后赋教育行动资历;以及教育权利享有者依据对环境条件、机遇和自身状况的理性判断,自主选择和确定教育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的自赋教育行动资本。教育行动资格的行使是指公民认可、获得和运用教育行动标准规范的过程和结果。教育收益则是教育行动资格的行使过程中显示、抓取和创造出来的教育选择性、影响力和社会财富。教育选择性使公民自主地决定获取或放弃某种教育机会;教育影响力反映和实现着公民的教育形象和身份的价值和声望;教育社会财富是公民在行使教育权利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得到的教育回报或酬谢。

教育权利的结构组成包括三个要件,即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利客体和教育权利权能。行使教育行动资格并享有其创造和领属的机会性收益的社会公民是教育权利主体;教育行动资格的行使及其产生机会收益的过程和可能成效是教育权利权能;行使教育行动资格的过程中所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及其结果是教育权利客体。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利客体和教育权利权能是教育权利不可分割或缺的三个组成部分,一定的教育权利主体对一定的教育权利客体拥有或施与一定的教育权利权能,就构成了完整的静态或动态的教育权利。没有明确合格教育权利主体的教育权利是无主或主体虚置的教育权利,极易被蚕食、哄抢和强占;缺乏或没有教育权利权能的教育权利是不完全或空白教育权利,极易被虚化、伪造或把玩;缺乏或没有教育权利客体的教育权利是残缺或口头教育权利,极易被泛化、架空和愚弄。这些都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中必须弄清和解决的根本前提问题[3]。

教育权利主体是教育权利的自觉能动的承载者、行使者和享有者,包括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主体、自然人群体教育权利主体和法人教育权利主体。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主体是具备教育权利意识理性、需要情意和行为能力的活生生的现实生态人,包括不同年龄、性别、生长地、种族、民族、天资和财富等人口、经济-社会统计学意义上的各种自然人的教育权利,如未成年人教育权利、老年人教育权利、妇女教育权利、边远地区人口教育权利、黑人教育权利、少数民族教育权利、天才儿童教育权利和社会处境不利人口教育权利等;自然人群体教育权利主体是指上述各类人口、经济-社会统计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类群或族群[4]。这就是说,自然人群体教育权利主体实际上就是同类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主体的聚合与加总;法人教育权利主体是指各种教育型学习型的法定正规社会组织。由于自然人是教育行动资格和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和权利享受者,法人教育权利主体是一种超自然人的制度性命定和虚构,无法真实地享有和担当其所属的教育权利,教育权利主体必然且应该终极意指和落实在自然人身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育权利主体永远是教育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具有个体性。

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主体的教育权利意识理性是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主体科学认识和把握教育权利的自觉意识方式和形态,包括现实生活人对教育权利的权威来源、普适性质、世俗内容、人权价值和社会保障的强度、范围和清晰度的了解与把握,是教育权利的定性定价定向因素;教育权利的需要情意是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主体对教育权利的兴趣、欲望和追求意志的存在状态和表现,丰富强烈的教育权利需要情意是教育权利的实质内容和活性动力因素,根本地推动着现实生活人追求教育权利的意志行动;教育权利的行动能力是自然人个体教育权利主体对教育权利做出正确判断和把握,及时激活和启动教育权利兴趣和欲望,有效发动和维持行使教育权利行为的能力,包括教育权利判断能力、教育权利启动能力和教育权利行使能力。教育权利行为能力是教育权利的实体基础和展现过程,根本地决定和保障着教育权利的存在和实现。教育权力意识理、需要情义和行动能力三者是教育权利的主体构成组分和实质内容,缺少任何一种都不足以构成完整的教育权利主体。

教育权利权能是指教育权利主体对教育权利客体能够合理施与的实质性行为作为,包括对教育权利客体施加所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行为权能,即教育所有权、教育使用权、教育处置权和相应教育收益权。教育所有权是教育权利主体明确拥有或领属一定质与量的教育资源、产品和劳务的权利,这是教育权利的基础与核心内容,其实质在于合法合理排他性或专有性的程度;教育使用权是教育权利主体对自己拥有或领属的教育资源、产品和劳务自主加以支配、利用和经营的权利,这是教育所有权的直接体现;教育处置权是教育权利主体对自己拥有或领属的教育资源、产品和劳务自主进行售卖、转让、赠予乃至自愿放弃和销毁等处置的权利,这是教育权利的完全性终极表现形式;教育收益权是教育权利主体通过使用自己拥有或领属的教育资源、产品和劳务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教育权利权能是教育权利的终极意义所在。完全拥有和行使教育权利四种权能是教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实质表现。

教育权利客体对象是教育权利权能指向作用的对象,是教育权利的客观依托和实物内容。教育权利客体函盖一切形态和类型的教育品,即各种教育资源、劳务和产品或利益。具体包括教育存在形态各个层面的构件:教育主体权利、教育目的(价值、成果)权利、教育条件(资源、机会)权利、教育内容权利和教育方式方法(规划、实施、过程、调控、评估等)权利。教育主体权利是指公民扮演教育实践活动参与者和创造者角色、担当和发挥相应的教育职能、培养并形成相应的教育理性,发展和运用相应的教育行动能力,激活和丰富相应的教育需要的资格和机会收益,拥有自己的教育人格和人力;教育目的(成果)权利是指公民向往和追求一定教育价值和回报,选择和建构相应的就学就业等教育指向和坐标、拥有和享受相应的教育效益就学就业等和成果的资格与机会收益;教育条件(资源、产权、机会)权利是指拥有和开发各种可能的教育资源、创造和利用相应的教育条件、寻求和运用相应的教育手段的资格和收益;教育内容权利是指认定和依托一定的人类价值观念、了解和掌握相应的人类文化知识理论、加工和设计相应的教材文本和格式的资格和收益;教育方式方法权利是指公民熟悉和信赖一定的教育方式和途径、设计和依托相应的教育模式和规划、参与、协调和推进相应教育进程,反思和评价相应的教育优劣与得失的资格和收益。教育权利客体使教育权利真正实体化、可计量化和可操作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权利实际上对应的就是教育物权和产权。

教育权利客体的总量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是确定的和可计量的,这也就根本地决定了教育权利总量的确定性和可计量性,同时也就根本地决定了教育权利的有限性和可分配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权利不象人们一般所直观理解的那样是模糊的不可计量的。这种总量确定性意味着,其一,所有教育权利主体在行使教育行动资格并创造和拥有机会收益时,相互之间是互为条件、对象和手段的;其二,教育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一位公民都必须平等地认可和保障其他所有公民享有教育权利的资格和收益,避免由于某一个教育权利主体的权利膨胀和多占而导致其他教育权利主体权利的萎缩和减少;其三,每一个教育权利主体在享有一定教育权利的同时,必须为社会或其他公民提供等量的权利补偿,包括承受和弥补可能带来的教育权利耗费和损失,以保持社会权利总量不变和平衡,为其他公民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劳务和产品或利益,保证其他公民不会因无权利补偿导致权利总量减少而缩减自己的教育权利享受。这种保证权利总量不变和平等的享受教育权利的客观要求,就是教育权利主体应尽的教育义务。享受充分的教育权利的同时尽到等量的教育义务,就是教育权利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的教育责任。

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既密切相关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在现实的教育社会存在中,人类个体-群体总是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存在着,即教育社会生活者和教育社会生产者。这两种身份既现实地有机统一在人类个体-群体身上,融合共处,相辅相成,互相转换;又相互限制、对立、冲突和矛盾。教育权利是人类个体-群体作为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自然人生活主体在社会生活总体中平等地具备和拥有的普遍共享教育资格和机会性收益,是每一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人角色扮演者都享有的一种教育人权、普权、平权、类权和私权;教育权力则是人类个体-群体作为基本不同或根本不同的教育法人生产主体在社会教育生产整体中所专门地具备和拥有的特定专享教育资格和机会性收益,是特定教育生产职务岗位上的法人角色专门享有的一种教育事权、专权、特权、职权和公权。对全人类或每一类教育职务岗位上的人来说,生活权利与生产权力是统一的,且生产权力统一于生活权利;对处于不同层面的教育职务岗位上的人来说,生产权力与生活权利是分离的。科学认识和把握教育权利与教育权力的密切联系与根本区别,是正确把握教育权利及其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

二、教育权利需要社会保障

正常地保持生命有机体的有质量生存和发展,有效公平地参与、创造和享有社会生产生活,是人类个体-群体生命存在的实质内容和基本价值,是人类个体-群体无可否认和辩驳的基本权利。至于这项基本人权源自何处、实质何在,怎样实现,历史上诸多学者流派则见智见仁。通而观之,神赋人权神圣却虚幻、天赋人权客观却宿命、商赋人权坦率却势利、制赋人权清晰却异化、法赋人权威严却机械、业赋人权实在却片面,这些他赋性、外赋性的人权赋予方式都有其明显的局限和缺陷,都不足以成为形成、保障和实现人权的基本依据、方式和途径。比较而言,势赋人权、能赋人权等这些自赋性方式较为人本,但明显带有非理性特征,离健全人权的获取还有一定的距离[3]。

“人是教育的产物”,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人类个体-群体天性素质展示、文化潜能开发、素养经验积淀的程度、方向和质量,影响和决定着人类个体-群体的从业类型、活动方式、经济收入、职业形象、社会身份、生活水平和发展机会,而且,教育赋权过程既体现了外部社会环境的赋权功能,又立足于人类自身潜能的开发,更为重要的是,它为获权者的能动选择提供了比其他方式较大空间。这种教育涵养人、成就人的历史过程我们称之为“教赋人权”。自主能动地接受或选择适当的有质量的教育是人类个体-群体在社会中正常生存和发展,有效公平地参与、创造和享有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形态、方式和途径。因此,教育权利是所有人类个体-群体普有的一项平等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个体-群体的平等的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权和生活权的平等获得方式、实质内容和现实形态。特别是在现当代高科技、高情感、高人本、高生态性和强个性化的信息社会条件下,教育权利更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作为信息主体高规格、高质量地平等生存、发展和享有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根本体现和保证。教育权利的这种根本性的成人立人作用,根本地决定了教育权利应该且必须得到有效公平的保障和实现。

教育是社会生态系统和谐存在和发展的平衡器和推进机。社会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取决于科学合理的社会生态分形即社会生产分工和社会生活分化,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其生产分工职务岗位的接受和适应程度与对生活分化的认可和满意状态。健康合理的社会生产分工保证社会生产结构合理、职岗有序,社会成员各适其位、各尽所能而得社会生产优质高效、产品丰良;健康合理的社会生活分化保证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相辅相成,社会成员各得其趣、各足所需而成社会生活幸福美满。只有也只要每一个社会职务、岗位和身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使其能够自主认可和接受的生存发展质量、空间和机会,即每一个社会职务、岗位和身份的教育权利品质、含量与实现度能够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适得其所时,由这种社会职务、岗位和身份构成的社会生产分工和社会生活分化才能为每一个作为教育权利主体的社会成员所认可和接受,才能在社会成员教育权利有效实现的意义上看作是真正科学合理的。只有有效地保障教育权利的总量充足、分配公平与充分实现,真正科学合理的社会生态系统才能得以和谐存在和发展。

教育权利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强烈的主体性。教育权利的性质、丰度和强度,根本地取决于教育权利主体的教育权利意识的性质、丰度和强度。不同的主体意识基础、内容和状态,直接地决定着权利主体对教育权利的觉识、诉求、把握和意志行动。没有强烈的教育权利欲求冲动,现实生活人的教育权利就无从谈起;同样的强烈教育权利欲求冲动,也会因人的主体理解和意识不同而形成不同甚至相向的诉求和行动。这种强烈的主体性特征与教育权利外在客体甚至内部肌体的客观性构成的根本矛盾,成为我们正确理解、把握和对待教育权利及其社会保障的切入点和钥匙。

教育权利的主体性特征直接造成教育权利的易嬗变性,这是由教育权利主体自然人的天性决定的。作为人类共有的普享性、平等性和类同性人权,教育权利是神圣而伟大的;但作为一种人类个体-群体的私权,却又有其世俗的利己性或自我中心性。人类的生活天性总是趋向于把权利作为首要的与核心的对象来意识,强调和放大自己的教育权利,淡化和逃避自己的教育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当它与教育权力扭结在一起的时候更是这样。人们往往利用教育权力把一定教育生活普权、平权、类权和私权向自己专权化、特权化、职权化和公权化,即所谓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或把某些教育生产专权、特权和职权和公权向自己普权化、平权化、类权化和私权化,即所谓以权(力)谋私(权利)、化公为私。在个人教育权利被人为强调、放大和追逐的同时,必然意味着对他人教育权利的轻视、压制和侵占;与此同时,也就形成了他人和社会教育权利的流失和损害。

教育权利的易嬗变性,根本地决定了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基本性质、途径和机制,就是增强教育权利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警惕、防止、避免和杜绝教育权利的嬗变和异化。只有科学界定、合理设立、公正配置和依法行使教育权力,才能真正有效地明确和稳定教育权利的内容、边界和归属,揭露、遏制和打击谋权弄权者以权谋私,贪婪地放大、纵容和膨胀自己的私欲,无限赚取、挤占、侵吞和掠夺他人和社会的教育权利的行为;才能真正有效地唤醒、强化和赋予教育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防止和避免教育权利的无意流失、不当让度和无奈放弃,有效地维护、保障和实现无权弱势个人-群体的教育权利。这也意味着,教育权利社会保障不仅仅是消极的保障,而且还要求积极地限制、破解和打击极端的教育权力对教育权利的扭曲和霸占,警惕和避免教育权利的过度保障。

教育产品-劳务的公共性和使动性是教育权利发生嬗变的温床和土壤,它使教育权利的嬗变成为可能,同时也明确和决定了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根本条件和手段。教育产品的公共性是指教育产品的法人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即教育产品及其所依托的教育社会财富产权归属的外在性、支配经营的外力性、价值取向的外定性和职能收益的外溢性。具体而言,教育产品和劳务及其所依托的教育社会财富的所有者是不完全教育自然人的社会法人和公共教育法人。他们超乎并外在于活生生的教育自然人主体,以社会或组织的代表和化身的名义拥有和支配教育社会财富。每一个教育自然人主体只能通过教育法人主体的认可和授权来间接地共有、共用和共管教育社会财富,对这种人人有份而又非人人可以独有、独享和独管的产品和财富的教育权利都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专属性和完全性;教育自然人主体或作为教育法人代理或作为教育法人的成员听命于教育法人的外在授权、推动和指挥对教育产品或财富的支配和经营,而无法以独立教育行为主体的资格和身份来启动和调整教育行动;教育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取向是全体社会成员共需共享的公益性目标,必然是并要由外在于教育自然人主体之外的、代表社会公益要求的教育法人主体来确定;教育权利的客体和功效指向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非仅仅教育活动自身,而教育权利的收益和风险必然会溢出每个教育权利自然人主体接受或承担的能力限度和范围,使他人以至全社会自然地成为部分、有时甚至是主要的受益或受害主体。

教育产品-劳务的法人外部性必然衍生并进一步强化教育劳务的使动性。对每一个教育自然人主体来说,教育活动本来就是教育规划提供者和教育从业操作者个体-群体的一种强烈施与行为,他们总是以既定的先知先行者的身份和口气,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价值立场和理解认定所决定的教育模式,向受教育者实施教育。教育活动所涉及的每一项教育权利都成了一种被给予、被规定的过程。典型意义上的教育权利主体往往是受动者,即受教育者,教育权利实质上也就成了教育权利主体的受(被)教育权利,有时甚至还是被强迫强制接受的教育权利。教育产品和劳务的外部性给施教者提供了更强有力施教理由、依托和巨大空间,为公共利益施教、凭借公共权力机构和资源施教、在公益所及的领域施教,使施教者的行为套上义不容辞、势不可挡和无所不包的神圣神秘神通光环,教育活动及其所体现的每一项教育权利都更具给予性和强制性。

既定而强大的教育权利客体对象的公共性或法人外部性和使动性,都给教育权利进一步打上了模糊性和脆弱性的特征,为教育权利的嬗变提供了适宜的机会和条件。外部性使教育权利的对象与内容的边界、数量、质量和归属变得极不确定,模糊不清,极易被权利主体所轻视和忽视甚至有意回避和放弃,自然也就更不情愿尽到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教育权利对象成为自然人主体逊位、空位、缺位和虚拟虚置的无主资源,沦入易滥用、侵占、瓜分和蹂躏的脆弱境地;与此同时,教育劳务的法人代理规划者和操作者就会利用手中的教育权力,尽力扩张和泛化自己的教育权利,制造教育劳务泡沫;同时虚化和压缩别人的教育权利,在教育劳务-权利泡沫与教育劳务-权利实际需求或供应量的差额中进行教育权力寻租,进而滥用、侵占、瓜分和蹂躏教育权利。使动性则进一步助长和放大了那些教育法人代理者、操作者变本加厉地滥用、侵占、瓜分和蹂躏教育权利的野心、权力和得逞机会,教育资源、劳务和权利的脆弱性由此被推向极致。

教育权利的模糊性和脆弱性使社会保障更为必需和急迫。面对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代表和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台的强大教育法人代理势力,任何教育权利自然人主体的教育权利主张和要求都显得既不能理直气壮又苍白无力。没有社会全员、全程和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模糊脆弱的教育权利就无法摆脱被道貌岸然、势力强大的所谓公共教育法人代理者恶意扭曲和贪婪侵占的可悲结局;教育自然人主体就不得不在教育法人代理人曲解夸大教育权利公共性、公益性的忽悠蛊惑、诱导和胁迫下,淡化、回避和放弃自己的教育权利主张,他们的教育权利的实现将大打折扣甚至成为空头支票,他们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也将由此被迫缩水和让度。

教育权利的模糊性和脆弱性也给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明确了实质性的着眼点和突破口。科学合理有效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就是要从源头上解决教育权利被误解和虚化,从而导致教育权利模糊脆弱,进而被滥用侵占而无法有效实现的问题。首先要根本转换认识和把握教育产品-劳务实质的立场视角,从社会法人本位转向自然人本位,把教育资源-产品-劳务的社会公益观、公共观和法人本位观转变为自然人教育权利本位观,把教育资源-产品-劳务的公共法人产品形态转变为自然人教育权利形态和商品形态,彻底铲除导致教育权利模糊化和脆弱化的思想根源;其次,明确和强化教育权利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的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和责任对等性原则,落实和养成教育权利全员社会保障的真正主体;第三,从教育权利主体自然人个体化的立场出发,核实教育权利对应的教育资源、劳务和产品的需求总量和结构,量化实化到教育社会自然人身上,彻底清除教育权利泡沫化、无主化、权力化和主体虚拟虚化现象,强化教育权利的归属刚性,使其真正回归到每一个社会公民个体的身上,成为与每一个社会公民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四,充分开发和聚集教育权利实现所对应的教育资源,把本该用于教育产品-劳务开发、生产的教育人力、税费和设施定向定性归位,保证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财富基础;第五,建立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机制和通道,保证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有效运行。所有这些,非有全社会的自觉保障而不得有效的实现。

教育权利的受动性从根本上给教育权利的拥有和实现打上明显的他赋性和外赋性特征,受教育者最终是在默认、依附或顺从教育者的意愿和预设而实现自己的教育权利的,这与权利的自主能动性实质有着内在的矛盾性,很容易导致外部教育因素和势力对受教育者教育权利的误导、干扰和扭曲。这使教育权利及教赋人权也还存在着易嬗变和异化的根本性局限或缺陷。在现代化社会及之前的社会中,教育权利的这种受动性主要通过受教育者的自主选择、过滤和补充来加以弱化或剔除,以保障和捍卫自己教育权利的真正实现。但是,教育权利的受动性实质决定了这种自主选择、过滤和补充的发挥力度和保障效能是非常有限的,真正体现成人立人的正面历史价值的教育权利,终将为新的人类生存发展权利形态所取代——教育-学习权利。

随着后现代社会曙光的来临,人类社会的全球生态化、开放化、信息化、网络化和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全社会的信息文化教育资源日益丰富化、课件化和自取化;教育教学活动越来越分散化、弹性化和即时化;教育教学主体越来越全员化、分离化、互动化、自学化、学者化和终身化;传统的单向性教育系统模式在去专业化、回归化和社会化,整个社会生态系统正在加速学习化。在学习化的社会生态系统中,体现教育权利的教育资源、产品和劳务将逐渐回归社会并转化为学习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开放的社会生态系统中,自主选择、接受和学习所有人的教育性劳务和成果将逐渐成为现代人获取、拥有和实现生存、发展和享受人权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教育-学习权利将随之成为现代人权的主体内容,“学赋人权”将成为现代人权的基本来源[5]11-13,教育权利的社会保障也将逐渐转变为教育-学习权利的社会保障,而教育-学习权利的社会化特征更需要和依赖社会保障。

三、教育权利的社会保障

社会是一个由所属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依托和参与的社会组织群体联合而成的有机生态复合共同体。教育权利客体的社会公共性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依托和参与的社会组织群体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享受着教育权利的实现所带来或给予的利益。教育权利的实现不仅使社会成员成为合格乃至优秀的社会生产生活主体,从而更好地参与、创造和享有个人的生产生活;而且成为合格乃至优秀的同事、朋友、家庭成员、学员、职工、社区人、官员、国民和公民等社会角色的合格乃至优秀的扮演者,为他人、家庭、学校、企业、社区、政府、国家和全社会创造收益,使他们都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社会以其最博大的整体包容性和虚构规范的总体普遍性特征,把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所属群体或组织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收益代为签收,同时也把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所属群体或组织应该担当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代为承付,成为公认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虚设标准主体。因此,在我们强调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时候,必须警惕和把握社会的这种代签性、虚构性因而模糊性特征,还原和实化社会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依托和参与的社会组织群体联合而成的共同体实体的本来面貌,按着谁受益谁分担、谁有能力谁作为的现代社会组织行为原则,把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惠益、责任和义务实实在在地落实在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体及其依托和参与的社会法人组织或群体身上,让作为社会实际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体及其依托和参与的社会法人组织或群体,都真正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完全主体,实实在在地肩负起实施收支平衡、力所能及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行动的责任和义务[6]。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社会组织和行动的基本单元,都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自然人主体;他们依托、参与和支撑的家庭、学校、企业、社区、政府、国家和社会则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与法人主体自觉担当、同步行动和有机配合,共同实现教育权利的实体性社会保障[7]。

教育权利社会保障与人类的更好生存发展需要和成效互为实现的动因、条件和机制,它随着人类的诞生、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意识的萌芽和初见成效而出现,随着人类的进化、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意识的强化和扩展以及保障期望和成效的不断改善而发展。原始人群的群我一体感即个体对群体的无条件归属感和依赖感,简单低效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方式,使原始人群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完全在封闭孤立的原始族群的直接群体生产生活过程中随机进行;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特权意识的生成和专门教育机构的出现,使中古时代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被社会等级化人群和社会机制分化成垄断的特权性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和自发的民间性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分别通过专职专门化的教育组织系统和生产生活过程本身来实现。随着社会全体成员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意识的觉醒、强化和扩展,以及全社会保障教育权利条件的日益改善和成熟,特别是国家和政府的服务性、教育性性质、形象和职能的根本转变,现当代教育权利才真正步入社会保障的高级形态阶段。

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然人个体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活动运行和价值功能的基本单元,任何规模、结构和层级的社会存在和运行形态与过程,最终都要体现和落实在这些基本单元身上。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最终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带来了个人人格的优化完善与生产生活水平的提升和可以共享的社会安定、和谐与进步,同时也就必然地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保障教育权利的相应教育义务和责任,成为理不容辞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基本主体。同教育权利法人主体不足以最终享有教育权利一样,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法人主体最终也要落实在自然人身上。社会成员自然人个体不仅是个人教育权利实现和保障的最终受益者和行动者,而且是所有社会组织法人实现其教育权利、享有其教育公益和实施其教育行为的最终受益者和担当者,理应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最真实的终极主体。除了自觉地直接为教育组织机构的具体教育服务和产品提供相应的足额教育成本补偿和力所能及的教育发展志愿资助之外,每一个社会成员还应该自觉付出公共资源中所占份额的一定比例和交纳法定的教育税赋来支持教育法人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行动,实现公民教育权利最真实的、终极性的公民全员基本保障。

国家是人类社会最具正规性和权威性的组织形态和法人代表,是一定社会所有成员个体-群体及所属的各个阶层和集团的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者、拥有者和创造者。国家以全体社会成员代表者和代理者的身份,同全体社会成员一起拥有合格公共产品和利益所标志的全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的荣誉和成果;国家还凭借社会转让给自己的法赋专权,优先挑选和使用优秀的教育劳务和人才产品,集中掌握、支配和处置来自共有自然资源和公共税收所形成的教育社会资源和财富,成为教育存在和进步的最大受益法人。国家机器能够且应该在最有利的位置上以最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最充分地握有教育权利客体和法律权力,把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所属群体或组织应该担当而又不能、不便和不可直接担当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责任承担下来,通过正规教育组织机构代表社会来高效公平地管理、生产、经营和分配教育公共物品和利益,法不容辞地成为和担当起公民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首席法定主体,对公民的教育权利给以权威的国家法律保障。

政府是国家机器实际领导和实施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组织和机构,政府群体是实际领导和实施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的法定人员。政府组织成员是全民教育权利的代言人和代理人,是全民教育权利实现给国家社会带来的社会稳定、发展和进步成效收益的直接享有者,是管理教育生产生活的权力职位和过程所带来的掌控权利的直接受益者和消费者。国家机器的法人教育权益,实际上都最直接最大量地直接落在政府群体身上。国家代表社会对公民教育权利进行社会保障的职能和责任的法人主体身份,也必然要现实地落在政府机构和群体身上。政府组织及其自然人公职人员直接拥有国家机器直接赋予或代理的权威、机制和机会,是国家实施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现实法人和自然人责任主体,是公民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公平实现绩效的第一考责对象。国家的公民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职责在于,制定足以准确反映和有效实现保障公民教育权利目标、主体、内容、条件和方式的法律标准和规范,政府则严格依照教育法律制定教育规划、组建教育机构、征收教育税赋、督导教育实践、协调教育关系和提供教育服务,对公民教育权利给以可靠的行政执法和准司法保障[2]。

社区是一定空间范围内具有直接互动关系的人类个体和群体组织联合而成的地域性社会生态共同体,是社会成员个体——群体现实生产生活存在直接地域载体资源场域和运作环境。社区成员及其所属的社区组织机构生产生活的质量和效益,社区整体的稳定、和谐与发展,都根本取决于社区成员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权利的实现。社区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辐射利益的直接附带受益者,理应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社会公民总是现实地生活在具体的社区人群和地域之中,任何普遍性的整体性的影响因素最终都要通过这些直接环境因素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也只有这些多种多样的直接环境因素和机构的内在共生共荣性,才能给社区人的生产生活以积极的有机整合影响,成为有效保障社区公民教育权利的直接依托和综合协调主体。因此,社区成员要从社区实际出发,紧紧依托社区特定特有的自然人法人主体、资源条件、需求定向和运行机制来组织生产教育劳务和产品,实现社区人教育权利保障社区化;同时,社区成员和组织法人要立足社区成员教育权利保障的实际要求,按着社区成员教育权利保障所需要的教育资源、产品和劳务的质量规格、数量规模和结构比例来组织协调社区生产生活的方向和结构,实现社区质量、组织和运行的教育权利保障化。这样,社区人的教育权利的实现就与社区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社区建设发展的规划落实现实地融为一体,形成公平有效的教育权利的社区支撑保障。

社区管理和产业机构是社会社区成员的群体组织形态,是社区生产生活系统的专业化结构功能单位,是社区人直接生产生活其中的组织依托和实际空间。社区教育的有效公平实施和社区教育权利的有效公平保障,能够有效公平地改善社区人的人格素养、生产能力和生活品位,为社区管理和产业机构提供合格的人才,优化生态环境,社区管理和产业机构由此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具体受益者,理应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主体。在社会职能功能高度分化专业化和日益趋同化综合化的今天,社区管理和产业组织对社区人教育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支持辅助和协同专业教育组织——学校的教育活动来实现的,是社区人教育权利社区保障的辅助法人主体。社区管理和产业组织要充分开放组织系统与学校组织及社区人共享教育资源,利用自身生产系统提供产业实践教育劳务,建设学习型组织提供产业教育机会、需要和氛围,交纳足额教育税赋,实现社区教育权利的产业辅助保障。

学校是组织生产教育产品和劳务的高度专业化教育组织,是社会专业教育资财最为集中丰富的社会实体。作为专业性教育组织,学校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享有专门集中使用社会教育资源的权利和专门开展活动的收益,占尽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天时地利人和;同时也就被赋予和肩负起保障社会成员教育权利的专门使命和责任,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专职主体。长期的专业发展使学校积淀下厚重的学校财富和文化,形成无可匹敌的教育科技工艺和组织管理优势,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最具优势的强力主体。只是令人遗憾的是,学校往往首先作为教育权力的实体和象征,常常扮演着用膨胀化了的教育权力戏弄、强暴和滥用教育权利的庸俗角色,发挥着用异化的教育权力嬗变、篡改和扭曲教育权利的狭隘作用,制造着教育的短缺、泡沫和赝品。在社会高度生态化开放化、产业水平和市场化的今天,学校组织必须以高度开放的专业化的姿态和胸襟,明确和担当起自身优质保障全体公民教育权利的专门社会职责,扎实建设学校的硬件系统,科学组织学校教育活动过程,努力提升自身全民教育权利保障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加强与社区管理和产业组织的教育合作,高效使用教育税赋的财政教育支付,为公民教育权利提供优质高效公平的学校专业保障。

家庭是人类个体终身生活其中的社会组织,是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和社会赖以延续、发展的孵化器、中试基地、安全岛和避风港,是人类独享人权和天伦之乐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唯一正式私秘场所,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原始基地。家庭因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存在而拥有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因人权的实现而给家庭带来延续、满足、荣誉和发展。人类个体的出生、生存、发展直至死亡,都是以家庭为依托来完成的。教育权利是人类家庭成员的天赐福祉,也是人类家庭的天时地利和天职天责,家庭以其特有的天伦性、原创性和私秘性等原生态性,义不容辞地撑起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第一把伞,筑起第一道堤坝,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首要基础主体。家庭成员要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为家庭成员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和条件,努力生产、精心经营、创造财富、交纳税赋、进取向上,为家庭成员提供教育权利的全程全面家庭基础保障。

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直接主体,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直接受益人。教育权利的实现不仅给他们提供个人健全发展、未来光明前景和自我续航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条件,同时,也使他们能够直接地享受人类特有的教育生活,他们无疑应该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最积极最严肃、最认真的主体。学生也是教育权利的直接载体和行动者,他们最早、最直接最真实地感受和体验他们的教育权利所在,他们的潜能和相关的家庭社会资源是教育教学开发利用的唯一对象,他们的教育教学选择、参与和创造是教育教学发展的真正主体和动力源泉,他们必然要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根本自我主体。然而,学生各种资源的潜在性、间接性、非现实性和不确定性,又使学生的教育权利及其保障软弱无力,在不得不接受外部社会力量保障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受到干扰和强制,最易成为教育权利被扭曲、滥用的直接受害者。这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根本矛盾所在,解决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彻底消除学生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软弱性和外部强制性,使学生真正成为教育权利及其社会保障的行为主体。这是一种真正的历史性转换,需要全社会的真正历史自觉,从传统的外部强制性教育定向转向教育服务,“解铃还需纪铃人”,学习化社会的到来开始启动这一历史进程;但更主要的还是学生自身的历史自觉,充分了解和开发自身的教育潜能和资源,不断明确自己的教育权利,勇敢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教育权利,同时,自觉地担当起自己的教育责任,成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根本主体。为教育权利提供最直接的学生自我保障。

推动和实现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过程,是一个全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所属的法人组织和群体自觉行动起来,不断创造和优化各种基础条件和社会机制的过程。第一,深入开展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和成果扩散活动,牢固树立现代政治权力维护和服从政治权利的现代政治观,启迪和培养每一个社会成员特别是作为学习者的教育权利及其社会保障的意识和理性,唤醒和丰化他们的教育权利及其社会保障的健康需要和情意,开发和展示他们的相应能力,激励和强化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教育权利及其社会保障行动,全面落实教育权利的社会全员保障条件和机制;第二,明确国家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法定主体和基本职能的定位归位,全面加强国家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确切核定社会、国家、政府、社区、产业、学校、家庭和个人等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受益-责任主体的身份、地位、权力和义务性质、内容量度和边界,建立健全教育权利的国家法律保障规范条件和机制[8]10;第三,厘定和强化政府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彻底转变政府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职能越位、错位和空位局面,重塑权威的司法化政府和教育-学习化政府新形象,建立和实施政府教育考责制,建立健全教育权利的政府司法保障条件和机制;第四,深度广泛开发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资源,清晰核定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设施和资金的动态需求总量与变量,核清社会公共资源、国家税收和财政预算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资金支付总量,国家以立法形式专项足额划拨使用,建立健全教育权利社会经济保障和机制[9];第五,以社区为依托,家庭为基础,产业为辅助,学校为主体,建立健全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具体运营平台和机制;第六,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信息网络技术,搭建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高科技网络平台和机制。力争所有的教育权利社会保障信息全部上网公布、公示、公评和公定,避免暗箱操作,权利滥用[10]46-48。

教育权利社会保障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考验。一方面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主体,既有各个主体之间责任分担大小适度划分的问题,更有保障权利嬗变滥用的问题。前者可诉诸于教育权利社会保障专项税赋分配补偿的考量,后者则可在前者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障主体自然人的教育考责制约。另一方面则是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受益者的负面诱导效应。人类权利欲求的自我中心性和“普遍无赖”天性倾向,有可能会使保障诱发被保障者的懒惰和贪婪,西方福利社会的实践在这方面曾有惨痛的教训。为防止和避免这种负面诱导效应的出现和泛滥,必须重申,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运营必须坚持必要有限保障和受益与负担对等的适度原则,防止保障过度、保障透支和保障寻租[11]27-31。

所有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最终取决于建立起教育权利社会保障的健康市场化运营机制,把保障和被保障行为最终都落实在能够实际承担保障收益和责任的自然人身上,通过受益和责任主体的实在化、对应化而有效抑制和清除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负面效应的土壤、机会和机制,保证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发挥正常的社会效应。

[1]张宏良,金瑞德.改变人类命运的八大宣言[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

[2]傅松涛,闫效鹏.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8):68-71.

[3]傅松涛.信息主体 学赋人权和终身学习[J].学术研究,2003(5):67-51.

[4]傅松涛,范明丽.美国天才儿童的教育-学习权利保障[J].比较教育研究,2006(6):1622.

[5]R M HUTCHINS.The Learning Society[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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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秦惠民.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型态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5):82-87.

[8]许崇德.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9]傅松涛.教育税系独立刍论[J].教育研究,1991(4):77-80.

[10]C G威拉曼特里.人权与科学技术发展[M].张新宝,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11]NORMA BERNSTEIN TARROW.Human Rights and Education[M].Pergamon Press,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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