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优化路径
2013-04-02阮李全陈久奎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阮李全 陈久奎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 400047)
近年来,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从层出不穷的教育纠纷案件接踵而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但是,教育活动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过程所具有的学术性、教育性和民主性,并不是所有的教育纠纷都适合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和终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样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因此,应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多元化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构筑起化解教育纠纷的有效体系,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及时有效的救济;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实现法治状态下教育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共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几种救济途径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建立健全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关键与核心所在。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而形成利益冲突之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纷解决与受损权益恢复、补偿、赔偿的途径,该制度旨在确保受教育权的良好实现。在我国的现行法制框架中,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包括行政救济制度与司法救济制度两部分。其中,我国的行政救济主要有教育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途径。《教育法》以及1995年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