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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费/金”的术语的英译

2013-04-02金晓燕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3年5期
关键词:抚恤金民诉法术语

金晓燕

(常州工学院外国语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2)

笔者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中的术语英译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现象,就是该部法律中出现的多个关于“费(用)”或“金”的术语的英译都存在问题,有的错解了原语意思,有的扩大了原语的意义范畴,多少都表现出翻译过程中的随意性,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翻译严肃严谨的基本原则,值得深思。因此,笔者结合《布莱克法律词典》以及一些网上资源对相关的几个术语进行了研究,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一、几个术语的英译问题分析

(一)扩大词义

1.医疗费用——expenses for medical care

第97条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Article 97 The people′s court may,… order advance execution in respect of the following cases:(1) those involving claims for alimony,support for children or elders,pension for the disabled or the family of a decedent,orexpenses for medical care;…

民法意义上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在侵权案件中因被告实施的侵害行为致原告人身损害,原告因就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该术语在英语中对应的是“medical expenses”,其定义为:in civil litigation,any one of many possible medical costs that the plaintiff has sustained or reasonably expects to incur because of the defendant′s allegedly wrongful act,including charges for visit to physicians′ offices,medical procedures,hospital bills,medicine,and recuperative therapy needed in the past and in the future。原译文将“医疗费用”译为“expenses for medical care”,显然不知道法律英语中存在的“medical expenses”这一对应术语,只是对原文进行逐字翻译,将“医疗”译为“medical care”,将“费用”译为“expenses”,乍一看该译文没有什么问题,完全可以理解为“医疗费用”,殊不知法律术语具有严谨精练的特点,改变形式很可能就改变了其语义。比如“expenses for medical care”这个“医疗费用”通指一切因就医而产生的费用,但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向法院主张,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就只能自己或通过医保或商业保险承担,而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费用”则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具体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需有相应票据证明才可被法院所支持。

2.抚恤金——pension for the disabled or the family of a decedent(条文如上)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享受抚恤优待,领取死亡和残疾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上三类人员是“抚恤金”的受领对象。原译文“pension for the disabled or the family of a decedent”扩大了抚恤金的受领对象,很显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或死者家属都可以领取抚恤金。同时“pension”一词也应用不当,该术语的定义为a fixed sum paid regularly to a person (or to the person′s beneficiaries),esp.by an employer as a retirement benefit,是英美法上雇主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受益人的退休金,这一概念与“抚恤金”无关联。

“抚恤金”仅适用于上述三类人员,是我国法律特有的概念,在英美法中没有对应术语,需要译员进行创造性翻译。根据法律术语规范、严谨、意义精确的特点,宜对之进行释义性翻译,这是遵循“信”或“忠实”这一翻译首要准则的要求,因此,可将抚恤金译为“death and disability benefits for servicemen and their relatives,death benefits for current and retired civil servants and workers′ compensation death benefits”。

具体而言,三类抚恤金都用“benefits”,该词符合“抚恤金”的特征: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从用人单位、保险机构或公共事业单位(如社保机构)领取的经济补助(financial assistance that is received from an employer,insurance,or a public program (such as social security) in time of sickness,disability,or unemployment)。军人“抚恤金”译为“death and disability benefits for servicemen and their relatives”,该译文概括译出了死亡和残疾抚恤金这两项“抚恤金”内容以及军人本人或其家属这两类受领对象,通过概括性的译法既完整译出了该“抚恤金”的内涵,又使译文显得精练,其概念中所罗列的各具体受领对象完全可以通过查找相关法律而获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享受的是死亡抚恤金,因而译成“death benefits for current and retired civil ser-vants”,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伤职工亲属领取的抚恤金,英语中有对应的术语“workers′ compensation death benefits”(Workers′ compensation death benefits can provide financial assistance to dependent family members.This generally includes the surviving spouse and children (where applicable) but may also be extended to parents,grandpa-rents,siblings and other relatives if it can be proved that they are financially dependent.)。该定义解释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范畴。

(二)误译

3.赡养费——alimony(条文如上)

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是指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履行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赡养费”的给付人是子女,被给付人是父母。而原译文中的“alimony”的定义为:a court-ordered allowance that one spouse pays to the other spouse for maintenance and support while they are seperated,while they are involved in a matrimonial lawsuit,or after they are divorced,also called maintenance (Britain) and spousal support (U.S.),意为经法院判决,一方配偶支付给另一方配偶夫妻分居期间、婚姻案件诉讼期间或离婚后的费用。该费用的给付人是一方配偶,被给付人是另一方配偶,这一定义显然不同于我国的“赡养费”。在无法找到功能对能词时,可通过解释性翻译将其译为“support for retired parents or parents with permanent disability or in indigency”,此译名中的“retired parents or parents with permanent disability”对应“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因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劳动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Permanent disablility定义为:a worker′s inablity to perform all the duties that he or she could do before an accident or illness,指劳动者因病或因事故致残而无法从事应履行的工作义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Indigency定义为:the state or condition of a person who lacks the means of subsistence;extreme hardship or neediness,即为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困难。)

4.扶养费——support for children(条文如上)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的扶养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夫妻一方对配偶提供生活供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贯穿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对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也需提供一定的扶养。根据“扶养费”的概念,上文的“alimony”可译为“扶养费”(非“赡养费”),但此“扶养费”也不等同于我国的“扶养费”,在我国,只有双方是夫妻关系时或离婚时一方存在生活困难时才可以要求对方扶养,而英美法是在婚姻解除后(包括为解除婚姻而进行诉讼时)才产生扶养费。我国的夫妻扶养是法定义务,而英美法中的扶养费是夫妻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解除而赔偿给无过错方的补偿费。原条文将“扶养费”译为“support for children”是对该术语的误解,应译为“support for his/her spouse”(Support定义为:one or more monetary payments to a current or former family member for the purpose of helping the recipient maintain an acceptable standard of living)。

5.抚育费——support for elders(条文如上)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育”包括“抚养”和“教育”,是父母对子女履行的义务,原条文将“抚育费”译为“support for elders”是错误的。在法律英语中有“child support”这一术语,其定义为:1.a parent′s legal obligation to contribute to the economic maintenance and education of a child until the age of majority,the child′s emancipation before reaching majority,the child′s completion of secondary education,即父母在子女成年、能独立生活或完成中等教育之前供其生活、教育而履行的法定义务;2.in a custody or divorce action,the money legally owed by one parent to the other for the expenses incurred for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在监护或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向抚养子女一方支付的该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可见,“child support”既指“抚育”这一法定义务,又指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应承担的费用及“抚育费”,是汉语“抚育费”的功能对等词。

6.案件受理费——court costs

第107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Article 107 Any party … shall paycourt costsaccording to the rules.…

“案件受理费”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法院受理案件收取的费用,但从程序上讲,“受理”有两层意思,先是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前一个“受理”其实是收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以备审查,此时不收费,后一个则是决定正式接受当事人的起诉以启动该案件的诉讼程序,因法院审理案件必不可少地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因此在立案之时会收费,实务中通常称为“立案费”,在法律英语中对应“filing fee”这一术语,其定义为:a sum of money required to be paid to the court clerk before a proceeding can start。而原译文将之译为“court costs”,一是没有译出“案件受理费”这一概念,二是根本没意识到“court costs”本身就是一个地道的法律术语,其真正的含义就是下文的“诉讼费用”。

7.诉讼费用——litigation costs

第107条……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Article 107 ……Particulars for payment oflitigation costsshall be laid down separately.

与“案件受理费”一样,“诉讼费用”也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除了案件受理费外,还包括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也就是当事人因在法院进行诉讼而依法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都与法院有关,所以在英语中译为“court costs”,其定义为the charges or fees taxed by the court,such as filing fees,jury fees,courthouse fees,and reporter fees,该笔费用由法院或通过法院收取。原译文中将之译为“litigation costs”,大概是进行的逐字翻译,因为“litigation”理解为“诉讼”,事实上,“litigation costs”也是一个固有的法律术语,其定义为the expenses of litigation,prosecution,or other legal transaction,esp.those allowed in favor of one party against the other,中文也可以译为“诉讼费用”,但该费用指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费用,显然范畴大于“court costs”,比如,律师费属于“litigation costs”,但不是“court costs”,或者为避免混淆,该词可译为“诉讼成本”。

二、法律术语英译问题的几点思考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专门法学涵义的语词”,代表的是法所要传递的法学概念及法律制度,具有专业性、排他性、严谨性、准确性等特点,其对应的英译文也同样具有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征,因此法律术语的翻译对于准确性的要求尤其高。《民诉法》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其中出现的法律术语及其概念意义会广泛出现于以《民诉法》为基准而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大量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术语的英译文也会被大量引用和借鉴,小至对法律英语及法律翻译的学习研究,大到对法律文化的对外传播等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上文对几个术语的英译问题的分析来看,作为上位法的《民诉法》中仅关于“费/金”的术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翻译问题(笔者的其他相关研究也显示《民诉法》中存在相当多的术语英译问题),这种现象对于《民诉法》以及其他类似的具有权威性、示范性和规范性作用的法律法规的英译文来说是不可容忍的,这个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应以培养法律翻译的专门人才为着眼点来着手改善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或委托专门的人员实施,这些人员都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另外再聘请一些法律和语言专家①进行审定,从法律和语言两个层面进行把关,这种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翻译的质量,但这两个层面是平行的,翻译专家对原文术语的理解依赖于法律专家的解释;同样,法律专家对译文术语的理解也依赖于翻译专家的解释。显然,经个体解释后对术语的理解因加入了太多的主观成分而很难保证其准确性。而一个既精通法律又精通翻译的专家可有效地提高翻译的质量。他既具有法律思维,能准确理解原文和译文术语的概念,又具有丰富的翻译经验,能有效地将原文术语与译文对等术语进行匹配,或在对等词缺省状态下进行有效的创造性翻译,精确地表达原文术语的概念,使译文受众能准确理解原文术语这一“外来”概念。

当然,这种人才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系统地进行。首先,可以在高校开设专门的课程培养专业人员,系统地从中国法律、英美法律以及翻译理论和实践等方面进行培养。从我国入世后在透明度方面所作出的承诺以及建设法制社会的实践看,我国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被翻译成英文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专门开设培养法律翻译人才的课程或专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其次,在现有的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人员中进行培养。这些人员具有深厚的翻译功底,又在实践中掌握了一定的基础法律知识,且储备了一定量的法律英语。他们可进行法律专门知识的学习,补足法律涵养方面的欠缺,结合自身丰富的翻译经验,可有效地提高法律术语翻译的水准。

再次,建立具有丰富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的专家库。在我国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已从实务中走出了一批具有丰富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的人才,尤以涉外律师为主,他们本身精通我国法律,又在与外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熟练地掌握了英美法的相关法律,对两大法系术语方面的异同有切身的理解和体会,其专业知识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译审工作将极大地提高法规翻译的质量。

三、结语

《民诉法》是我国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大法,其严肃性和规范性可见一斑。文章对其中表示“费/金”的几个术语的翻译问题的研究表明,即使这样一部示范性很强的法律,其翻译质量也并不高,甚至可以说问题还很严重。笔者认为,要有效改善法律术语的英译质量,关键是培养专门的法律翻译人才,并提出了培养这种人才的几个途径。总而言之,由于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由特定机构的特定人员实施,具有相对封闭性,因此对翻译人员的素质有极高的要求,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翻译,质量的提高有待于译员水平的提高,而译员的培养和水平的提高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包括政府、法律界以及学术界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张福:《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翻译基本情况》,http://www.tac-online.org.cn/ch/tran/2011-10/17/content_4548684.htm,2013年4月1日。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S].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Garner B A.Black′s Law Dictionary [K].9th ed.St.Paul:Thomson Reuters,2009.

[3]刘红缨.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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