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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与完善

2017-05-24郭隽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

摘 要:民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指的是将道德原则进行法律化,其对于维护民事诉讼主体的正当利益、协调诉讼主体和法院的行为以及强化诉讼的公正、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就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和完善

0引言

我国民诉法规定,所有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均需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实诚信用原则是民诉法中的基本原则,其对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均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原则,对于实现诉讼的公正和公平、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简要的分析。

1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1 对当事人的适用性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必须要对实施进行真实而确切的描述,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第二,禁止当事人反言。禁止反言,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阐述的内容不能够有前后矛盾的地方,或者当事人在诉讼中反驳自己原来阐述的观点[1];第三,禁止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第四,禁止当时人随意使用诉讼权利,例如滥用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反诉权等,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予以驳回;第五,诉讼权否定或者诉讼权丧失。诉讼权否定或者诉讼权丧失,指的是当事人因为自身因素没有及时形式诉讼权或者没有及时采取诉讼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认为该当时人已经不会再实施诉讼行为且又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以后,该当事人才开始行使其诉讼权利,最后损害到对方利益时,法院可以否定诉讼权或诉讼行为。

1.2 对法院行为的适用性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能随意使用自己的职权,做出侵害任何一方诉讼主体的行为[2]。换句话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律必须要依靠证据说话,对诉讼双方主体均进行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所谓滥用权力包括法院在审判中禁止突袭、不允许诉讼主体依靠法律程序进行发言等;其次,法院不能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针对立法中模糊的法律地带而言的,对于步伐立法不够清晰的地方,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要求法官必须要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进行自由裁量,且自由裁量一定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判定,禁止将不相关的因素考虑其中[3];最后,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程序主体思维的尊重和公平对待。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为双方提供平等形式诉讼权利的机会,并公正的对待双方提供的证据。

2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2.1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部分方面还存在些许不足。首先,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规定方面,民诉法只是禁止当事人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但是对于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的处罚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司法中说谎不断的现象;其次,在当事人禁止反言方面,民诉法对于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行为不仅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部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给与当事人反悔的权利,这种规定的实质其实就是提倡当事人反言,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4];最后,在禁止法官随意使用自有裁量权方面。民事诉讼法对“合理化”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官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完全由法官主观决定,约束力大大减弱。

2.2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诉法的第一原则,其对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义务,以及法律的补充和解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针对以上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民事诉讼法还需要朝着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还需要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和义务进行完善。民诉法应该要加强立法,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和更加完整的规定[5]。例如,民诉法不仅要切实禁止当事人反言,还要对做出虚假陈述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或者训示的惩罚。为了完全做到这一原则,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对各级民诉法进行检查,对于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的法律条例予以废除,巩固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其次,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对法院进行进一步约束。必须要进一步明确法院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例如,当诉讼过程中出现特别复杂情况时,应该以法律规定为根据。对释明权的性质、标准和主要内容进行更加明确的说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应该接受的惩罚等。

3结语

综上所述,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禁止反言、禁止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禁止滥用诉讼权利以及诉讼权否定等方面,以及对法院职权使用和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民诉法的首要原则,对法律具有补充和解释的功能,能够指导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目前我国民俗法诚实信用原则还存在若干不足支持,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对不足之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唐东楚. 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与民诉法诚信原则的裁判适用[J]. 政法论丛,2015,01:104-110.

[2]巢志雄.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象、问题与完善——兼以法国民事诉讼的理论争论与实务判例为参照[J]. 比较法研究,2015,03:137-154.

[3]戴文娜. 诚实信用原则如何适用——对我国民诉法第13条第1款作用方式之考量[J]. 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5:33-36.

[4]唐东楚.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问题研究[J]. 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02:34-45.

[5]黄忠顺. 论司法公信力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以《民诉法》的修改及其解释为中心[J]. 探求,2014,03:46-54.

作者简介:

郭隽麟(1991~),男,贵州纳雍县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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