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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实务为视角浅谈抚恤金的理解与适用

2017-01-28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抚恤金因公发给

王 芸

(22530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 泰州)

以司法实务为视角浅谈抚恤金的理解与适用

王 芸

(22530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 泰州)

随着民生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及媒体的关注,抚恤金问题也逐渐凸显在大众的视野面前,而抚恤金在法律上的理解与适用目前来说也是众说纷纭,故笔者试结合法律实践就抚恤金的种类以及目前经常引起争议的分配浅谈自己的理解。

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抚恤金的分配

一、抚恤金的含义及种类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笔者认为,我国抚恤金一般分有两种:①伤残抚恤金;②死亡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伤残职工发放的费用或对于在我国长期革命战争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革命光荣负伤致残的军人、参战民兵、支前民兵和其他工作人员,分别情况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和优待。

(1)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

(2)条件为军人、民兵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或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死亡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中干部或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时,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1)对象是发给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是给生者的。

(2)条件是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干部职工因公死亡以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人死亡时发放。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家庭成员之间对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情形,笔者将从实践出发,对两种抚恤金的分配着重表述。

二、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一)伤残抚恤金的分配

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伤残者本人,属残废者个人所有,是其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夫妻俩起诉离婚,其中一方主张要求分割另一方的伤残抚恤金,其主张的理由是该伤残抚恤金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依法分割。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不予支持分割的请求,理由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能参加分割。

另外一种审判实践中关于伤残抚恤金遇到的问题就是因工伤残职工、革命残废军人死亡后,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抚恤费能否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这类问题,通常法院的作法是在伤残军人或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军人或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理由是上述抚恤金均是发给伤残者个人所有,是其个人财产,伤残者死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参照继承法处理。但必须强调的是伤残者领取抚恤金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因抚恤金发放的条件不同又分为三种情况。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该种抚恤金是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这是给予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经济补偿,也是对死者的精神抚慰,该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是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不是死者本身。

(2)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此类抚恤金是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其生前供养的人丧失了主要的生活来源,故责以肇事单位给予受供养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发放的对象的死者生前受供养人的,应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

(3)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该抚恤金是国家发放给军人家属的费用,应满足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两个基本条件。

上述三种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该问题一直在审判实践中层出不穷。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和工伤死亡补助金应定义为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字面上可以看出此类抚恤金的分配对象是供养亲属,一般在审判实践中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其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因此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而是死者家庭的财产,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配。

实践中常常遇到死者生前已立下遗嘱,将其死后的死亡抚恤金作了分配,而其他未能分配到抚恤金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死亡抚恤金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认定死亡抚恤金并不是遗产,是给予生者的费用,故死者无权对抚恤金作为分配,因此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了,则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笔者针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由抚恤金引发的争议,结合法学理论所发表的一些粗陋意见,供大家商讨。总之,抚恤金的问题与家庭的稳定戚戚相关,当法官遇到此类诉讼时,应主动进行调解,避免激化矛盾,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王林清、杨心忠、赵文岩:《常见民事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

[2]刘亚平:《人民法庭常见案件审理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3]马原:《新婚姻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王芸(1988~),女,汉族,江苏泰州人,工作单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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