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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组织的法律形态及其设立对策

2013-03-31胡卫萍赵志刚高志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律活动

胡卫萍,赵志刚,高志民

(1.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江西南昌 330013;2.中国《检察日报》社,北京 100040;3.《人民政协报》社,北京 100040)

中国慈善组织的法律形态及其设立对策

胡卫萍1,赵志刚2,高志民3

(1.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江西南昌 330013;2.中国《检察日报》社,北京 100040;3.《人民政协报》社,北京 100040)

近年来,中国慈善活动开展热烈,但“双重许可”设立原则使中国慈善组织的设立平添障碍,慈善组织法律形态呈现单一型设置状态,非法人形态的慈善组织未被有效定位,慈善组织本身存在“非法”现象。而中国政府对民间团体过于审慎的态度和非法人团体立法规定的模糊,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场经济下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为保障中国慈善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慈善组织规模的扩大、规范,有必要确立慈善组织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并存的法律形态,并明确设立规则,从多个层面为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良好组织基础。

慈善组织;法律形态;设立对策

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慈善活动开展热烈,涌现了不少慈善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李连杰壹基金等。它们在扶贫济困的慈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一半以上的救助款项是通过各类慈善组织募集的[1]。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却存在注册难、登记门槛高、登记程序复杂、法律地位模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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