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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消费者篇

2013-01-31张利华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生产者车主轮胎

张利华

1 概述

1.1 《条例》适用的产品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汽车和汽车挂车。具体包括:

1)载客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校车。

2)载货汽车。包括货车(含普通货车、多用途货车、全挂牵引车、越野货车、专用作业车、专用货车6类),半挂牵引车。

3)汽车挂车。包括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

不适用于汽车以外的机动车、摩托车、汽车列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型。

1.2 《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是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具体产品包括:

1)国产汽车。包括:由我国企业拥有自主产权、自主研发的车型;国外汽车品牌在中国建厂(或与国内汽车厂商合资合作)进行生产的汽车。

2)进口汽车。由国外工厂生产制造、依法进入到我国境内营销或使用的汽车。

对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到境外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原则上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实施召回。

2 缺陷汽车产品的投诉

2.1 投诉主体

《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给驾驶人、乘客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而对汽车生产企业甚至整个汽车行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条例》规定的投诉主体不仅仅是局限于汽车产品的消费者、驾驶人、乘客,还扩展到包括汽车产品消费者、驾驶人、乘客等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2 投诉途径

国家对汽车产品缺陷的投诉及其管理采取主管部门集中受理的管理模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具体承担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消费者(车主)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信函(或传真)投诉。2)来访投诉。3)电话投诉。4)网站投诉。

消费者可在其专设的网站www.dpac.gov.cn上查询相关信息,并用以上任意一种方式向该中心提交真实、详细的汽车质量问题投诉信息。投诉人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应负法律责任。

2.3 投诉事宜

消费者(车主)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进行投诉,应提供以下基本信息:

1)投诉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投诉人(或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省市、联系方式等信息。

2)所投诉汽车产品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购买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名称、品牌、型号年款、车型系列、所购车辆VIN码及购买时间、地点等信息。

3)所投诉的具体事宜或可能存在的缺陷情形描述信息。如事件的详细过程主要包括:事前车辆基本状况及定期保养状况、驾驶人员身体状况,事件中汽车当时的行驶环境(指道路、气候等)及使用条件(指放置、行驶及速度、水温等)、驾驶人操作的动作过程、车辆受损情况、人员伤害情况、救护情况等信息。以及缺陷可能所在总成、所在分总成、缺陷描述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

3 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3.1 召回期限

对于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虽然每次召回生产者都要规定一个时间期限,主要是考虑到要让消费者(车主)尽快到维修站进行车辆检修,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安全。在所规定的时间范围期限之后,生产者仍然应对缺陷汽车产品负有召回的义务。也就是说,凡属在召回范围内的汽车,消费者(车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到当地维修站要求进行召回维修,消除汽车产品缺陷。

3.2 召回费用

缺陷属于汽车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由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召回所需的相应费用。具体包括:1)消除缺陷的费用包括修正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费用,应当由生产者承担。2)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是指当车辆不能安全行驶到召回维修地点,危险性很严重,需要拖车或运送所发生的费用。当生产者判断车辆不能安全行驶,应当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车辆,并告知消费者生产者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另外,本条例重点规范召回程序,但并不免除其他法律对生产者设定的义务,车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等其他民事法律请求民事赔偿。

3.3 缺陷轮胎的召回

轮胎作为汽车产品的重要部件,在生产时,生产者是通过印制在轮胎产品上的生产批号来确定该轮胎产品的生产时间和编号定位。生产批号通常是用一组数字及字母标志,表示轮胎的制造年月及数量。消费者只需要在轮胎上查找印制在轮胎上的生产批号与召回公告中的生产批号进行核对就可以知道该产品是否属于召回的缺陷产品了。

汽车原装的轮胎(包括备胎)由汽车生产者负责召回,非原装的轮胎(即在售后服务环节更换的轮胎)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轮胎召回的措施通常是更换轮胎。

3.4 关于重要替换零部件

考虑到汽车产品出厂时已经随车装备的重要替换零部件作为整车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整车召回,未随车装备的重要替换零部件可作为一般消费品,适用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处理。

3.5 关于改装车

消费者如果对新购买的车辆进行了合法改装,当获知该车属缺陷汽车产品时,仍应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以消除汽车产品的缺陷。

如果消费者在改装后,改装后的部件已替换了原汽车产品缺陷所涉及的部件,或已经消除了该部件可能会产生的安全隐患,不能获得生产者相应的补偿,且自行改装后如引发相关安全问题,将与生产者无关,应自行承担责任。

4 车主责任与义务

4.1 车主义务

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后,车主应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生产经营者进行投诉,并有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的义务。对于获知汽车产品召回,而又不愿意或未能将缺陷汽车到维修点实施召回的消费者(车主),不会受到有关处罚,也不会因该汽车没召回而要求获得生产者给予的相关赔偿。并且,今后万一出现因汽车缺陷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还将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4.2 其他事项

为了规范管理,同时也是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车主在前期应注意:

1)购买车辆时,特别是二手车,应到合规经营店购买合规产品,注意索要发票和核实各类证件及合同齐备。发票要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购买日期等。

2)按照汽车产品说明书的程序或要求,正常驾驶、维护保养车辆。

3)当驾驶汽车出现意外事件或事故时,尽可能保护现场,或现场录音、录像,或拍照,以此作为事件/事故的现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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