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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

2013-01-31王春娥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保价快件邮政

201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并且从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各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泄露客户信息,轻则罚款5 000元

近段时间,不少媒体披露快递信息泄露事件,曝光部分快递公司以每个订单号几毛钱的价格在网上公开叫卖。快递公司本身不会如此明目张胆,但因监管不力,从业者个人行为难以约束。

新《办法》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如果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将被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从业人员有泄露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野蛮分拣,罚款1万元以上

一些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没有培训就上了岗,加上恶性竞争,大家只能靠量取胜,其结果必然导致“快件飞来飞去”。碰到“双11”、春节等高峰期,比较容易出现野蛮分拣。

对如何界定野蛮分拣,GB/T 27917.3—2011《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中“5.3.2分拣”中有详细规定:“文明分拣,不应野蛮操作,快件分拣脱手时,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 cm,易碎件不应超过10 cm”。

新《办法》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毁损快件。违反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物损坏后赔偿额度不再受“邮费三倍”限制

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体验:接到的快递包裹有明显破损,甚至丢失快件。如果想要赔偿,按旧的赔偿标准,只能得到“邮费三倍”的赔偿。不少消费者认为,快递企业对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有“霸王条款”之嫌,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新《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损毁,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也就是说,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额,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对无着快件的处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快递服务标准对于无着快件的处理,在GB/T 27917.3—2011《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中“5.4.6 无着快件”有具体规定。其中“5.4.6.1 处理方式”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及时登记无着快件,并将无着快件每半年1次集中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或其办事处所在地,申请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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