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承诺及其责任规制
2013-01-21赵明正
终身教育研究 2013年1期
赵明正
一、 行政承诺的概念及性质分析
1.行政承诺的概念分析
对概念作出界定,是研究某一问题的逻辑起点,在行政承诺的研究中,对于行政承诺的概念,我国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承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职权为自身规定义务,并向相对人表示且许诺将来一定履行的行为。[1]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承诺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依其行政职权,对特定的事项或者特定的人员,作出的答应照办某项事务的行为。[2]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允诺,又称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应行政相对人或者公众在一定期限作为或不作为某一特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3]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书面方式,向外部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面作出允诺的新型的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4]
考察上述观点,笔者可以发现差异主要集中在关于行政承诺目的的界定、行政承诺相对人的范围、行政承诺的形式要求、行政承诺所针对的行为方式等4个方面。笔者认为,对法律概念的界定,理论上的分析和实践上的考察应并重。如今,“管理”和“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两大职能,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亦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行政承诺也不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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