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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以日本修宪作为切入点的分析

2013-01-21

中外法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喻 中

一、问题的提出

据媒体报道,日本首相安倍晋三2013年5月1 日声称,日本修改和平宪法不需要向邻国解释,其他国家的反应也不会影响日本的修宪进程。安倍晋三说:“这是我们国家的宪法,所以这是一个不需要解释的问题。”安倍晋三还说,任何来自邻国的反应都不会影响日本讨论修宪问题的进程。〔1〕“安倍称日修宪不需向邻国解释”,载《京华日报》2013年5月3日,第21版。安倍晋三及其所代表的日本国内的修宪派(以下简称“修宪派”)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为:日本有权独立自主地修改本国的宪法,日本的修宪活动与其他国家无关。〔2〕在日本,要求修改1946年颁布的和平宪法(尤其是其中的第9条)的观点,并不是安倍晋三的个人观点,而是一个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观点。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鸠山一郎首相、岸信介首相、中曾根康弘首相、小泉纯一郎首相、小泽一郎议员、北冈伸一教授一直到现在的安倍晋三等首相、议员、学者,都是不同时期修宪派的主要代表。修宪派的这个观点在理论上能够成立吗?如果可以成立,为什么会遭到日本国内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如果不成立,那么,修宪派的观点为什么不能得到理论上的支持?

修宪派赖以立论的法理依据是:一个国家在修宪问题上享有自主权。对于这种法理依据,我们可以概括为“自主修宪论”。一般说来,“自主修宪论”是一种可以依赖、可以接受的法律理论。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修宪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是一种常见的宪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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