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佣金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012-12-28上海海事法院柯永宏
航海 2012年6期
关键词:船舶
文/上海海事法院 柯永宏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格雷格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格雷格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船舶”)
2005年12月8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同作为卖方与格雷格公司介绍的英国 S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造船合同。同日,电气公司、华利船舶与格雷格公司签订了四份内容相同的佣金合同,分别对应上述四份造船合同。每份佣金合同均约定了佣金总额为146 000美元,分五期支付,同时约定卖方在收到买方按照造船合同约定支付的造船分期款后,向格雷格公司支付各期佣金款。合同约定“若各造船合同未生效或者船舶建造期间买方/卖方取消和/或解除各造船合同,则立即免除卖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且本合同自此失效”。
至 2008年5月22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了四个造船佣金合同项下的十笔佣金,共计292 000美元。2009年1月5日,电气公司、华利船舶实际收到了买方支付的其中两份造船合同项下的第三期造船分期款。相对应地,2008年12月31日,格雷格公司向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开具两张佣金发票,要求支付该两笔佣金各29 200美元。自2009年2月3日起,格雷格公司多次通过电邮催收该佣金款项。
2009年11月16日,S公司与华利船舶及电气公司签署关于解除造船合同的和解协议,同月25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按照和解协议返还了已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