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美国法庭科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12-24杜春鹏李小恺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3期
杜春鹏 李小恺
法庭科学( forensic science)①将“forensic science”翻译为“法庭科学”,容易引起一定的误读,望文生义地认为该科学仅仅局限于法庭环节。Forensic的本意为“用于法庭的”,即对这些科学的应用要求适用于法庭,服务于诉讼,而并非仅限于法庭阶段,这显然与英美法国家以法庭审判为诉讼中心的理念和做法是相互一致的。我国台湾地区将“forensic science”译为“法科学”,似乎更加适合于我们的诉讼语境。是一门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来研究、处理和解决在司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与科学技术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学科(群)。从学科属性上看,法庭科学是多种自然科学和法学以及证据调查学相互交叉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群),广泛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活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都需要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首要基础,法律所主张的各种具体价值的实现也都要依靠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证据裁判主义要求,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也只能依赖可靠的证据。在司法证明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深入和广泛介入,对于获取可靠的证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相关学科门类的不断细化以及学科领域内研究的不断深入,大量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全、鉴定和解读都需要借助于各个领域的专门知识,这种需要又进而不断地推动了法庭科学学科的发展。
法庭科学的持续和长久发展需要以良好的法庭科学教育为后盾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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