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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的语境与界说

2012-12-22杜辉

理论导刊 2012年12期

杜 辉

(平顶山学院,河南平顶山 467000)

“出罪”的语境与界说

杜 辉

(平顶山学院,河南平顶山 467000)

“出罪”是在我国古代的法律文献中大量出现,并且被现代学者所借用的一个刑事法律名词。但是因为语境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对它的界定并不一致,主要存在“非犯罪化说”、“正当行为说”、“实体出罪说”与“程序出罪说”等几种学说。解析“出罪”的语源和语境,可知“出罪”是刑事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法理,对进入刑法视野的疑似犯罪行为进行评价,而最终做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结论的司法过程和刑法解释过程。

“出罪”;语境;实体出罪;程序出罪

在现有文献中,“出罪”一词是作为一个非规范的通用词语使用的。虽然它使用的频度较高,但是很少有研究者对它的范围进行较明晰的界定。这种使用的随意性造成了该词语的多义化。笔者试图从“出罪”一词的语源和语境角度进行分析。但这一工作的目的,并不是为词语设定一个规范性的定义,更不是品评现有定义孰优孰劣,只是为研究设定一个必要的前提和范围。

一、“出罪”的不同语境

1.古代刑律文本中的“出罪”。(1)作为司法官员渎职行为的出罪。在中国古代的刑律文本中,“出罪”一词首先是作为司法官员的一种渎职行为出现的,所以才会有“出入人罪”的成语。“官司出入人罪”是唐律中的一个罪名,专指官吏在进行刑事司法时,故意或过失实施使无罪或罪轻之人被定罪判刑或判重刑,使有罪或罪重之人得以开脱或判轻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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