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之救济——贯彻十八大精神,促进公民权利保护
2012-12-22沈德理
新东方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沈德理
一、权利救济的一般理论
(一)权利救济的主要意义与含义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意在说明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个人享有种种权利,侵犯这些权利是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行为;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一个独特的标志。
救济,含有补偿、补救之意,也是一种权利。救济是一种因权利受到不正当行为的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以后产生的法定权利,即因为权利受到侵犯后而产生。所以,受侵犯的权利为第一权利,权利受侵犯以后产生的救济为第二权利。
救济权利的性质是因侵害方违反法定义务产生,要求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予补救,是减轻性质的法定权利。救济权利具有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是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是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一种后果。权利受到不正当行为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给予救济权利,包括强制侵害人交货、给付赔偿、支付货款等救济方法。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英美法与大陆法有许多不同的特色,它们关于救济的概念,在我们看来非常隐晦难懂。用我们的话说,救济含有补偿、救济之意。所谓救济权,是指一种援助性权利,这种权利基于权利被侵犯或有危险存在而产生,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产生的后果为内容,以恢复与实现实体权利。救济可以由救济权人直接相对人主张,也可以依据诉讼程序,通过法院裁判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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