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救济法的体系
——由四川藏区农村环境公害问题引出
2012-12-21杨继文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杨继文
(四川民族学院 政法系,四川康定626001)
环境救济法的体系
——由四川藏区农村环境公害问题引出
杨继文
(四川民族学院 政法系,四川康定626001)
以四川藏区农村的环境公害问题为引入对象,结合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农村生态环境法制管理救济机制和应对机制,从现行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理角度,初步阐释适合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实现的救济处理机制和救济途径,从而在一定程序上构建起我国的环境救济法体系。
环境公害;救济法;救济机制;四川藏区
1 四川藏区环境公害问题与法律应对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逐步提高,愈来愈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其中,农村环境的优劣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农村的人口数量较多,村镇化进程明显,但是我国西部的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却颇为严重,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如四川藏区农村的环境公害问题比较严重。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工业型空气污染、生活用水污染等污染公害;酸雨、温室效应等产业公害;绿化带少、自然地质灾害频发、粉尘和沙尘暴等破坏公害;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滥采乱伐[1]等农村开发公害。四川藏区农村环境问题往往与自然灾害相互交织,形成新的公害形式[2,3],如“二次公害”或者“再次公害”,使人类面临着空前的环境危机。四川藏区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往往会形成次生自然地质灾害。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主体的开发行为缺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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