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多数决制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应用中的不足——就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而言
2012-12-21□强舸
人大研究 2012年2期
□ 强 舸
此次我国基层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其中一条新闻颇为引人注目。上海、福建等地的多个基层人大代表选区(多为大学生选区)因首轮两名候选人得票均不过半,无人当选,不得不于次日重新选举。对此,大多数观点多将其归结为大学生政治参与冷漠,政治责任感差,有媒体更是公开呼吁大学生珍惜民主权利,投下庄严神圣一票。
诚然,无候选人得票过半的原因确有废票过多的因素在内,但让我们设想另一种情况,在一个单选区,有两名候选人,在选举中,选民投票率为100%,计票结果是,候选人A获得了49.5%的选票,候选人B获得了49%的选票,另有1.5%的选票弃权,无任何废票。对于这一假想的情况,高达100%的有效投票率表明了选民积极参与的政治热情,而仅仅1.5%的弃权率也说明了选民对候选人的高度认同。无论从哪一点来看,这都是一次成功的选举。然而,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该选区必须重选。
由此可见,选举法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遗漏,这使得在选民政治参与热情很高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选举僵局。并且,在多元社会中,部分选民的政治冷漠更是无法避免的。在美国历届总统选举中,选民参选率最高也不过刚刚超过60%,其中还有数以万计的选票投给了米老鼠、超人和蝙蝠侠。但良好的制度设计保证了美国选举和民主的有效运行。因此,完善制度设计要比诉诸素质更为有效,如果能完善制度设计,那么即使少部分选民政治参与热情低,也能够取得有效的选举结果,充分表达民意,实现民主政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