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
——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思考
2012-12-21黄武
人大研究 2012年10期
□黄武
立法执法司法
地方立法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贡献
——浙江省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思考
□黄武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浙江省地方立法始终与改革开放和国家立法进程相协同,与浙江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以“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精神充当排头兵角色,充分发挥“补充、试验、自主”的功能,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截至2012年7月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批准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329件,其中省法规178件,杭州市法规75件,宁波市法规73件,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件。浙江地方立法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富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全省的改革开放和率先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与时俱进——浙江地方立法取得丰硕成果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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