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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程序”保证“实体”

2012-12-21李宝军

人大研究 2012年10期
关键词:程序报告监督

□ 李宝军

人大工作探讨

人大监督:“程序”保证“实体”

□ 李宝军

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三项,即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实现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只有把开展监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实,严格遵循监督程序,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取得实效。

在确定监督议题上求“精”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涉及的工作面是相当广泛的。要使人大监督富有成效,就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突出重点,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议题深入开展监督。怎样才能科学确定监督议题?首先要广征。要通过信函、电话、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征求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广大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争将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社会普遍关注的要事、群众急需解决的难事纳入监督工作中,确保监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要精选。对收集到的建议,先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别归纳整理,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计划初步筛选。然后,提交主任会议进行讨论,结合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向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再次筛选确定。最后要细研。主任会议审定之后,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认真细致的研究和充分讨论后,最终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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