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工作的“程序困境”问题
2012-12-21石永宁
人大研究 2012年10期
□ 石永宁
人大工作探讨
关于人大工作的“程序困境”问题
□ 石永宁
在人大工作中,有这么一个问题被屡屡提及: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果代表在人代会上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批准工作报告的决议未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那该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可以设计和选择的方案有四种:
第一种,安排报告人再作一次工作报告
也就是让报告人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再安排报告人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再作一次工作报告。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在于:一是在审议和通过关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时,人代会实际上已经接近尾声,如果安排报告人再作一次工作报告,人代会开会时间最少得延长原定时间的一半,相应的会议议程也要做出比较大的调整,操作难度比较大,可能性比较小。二是即便条件可能,时间也允许,但要“一府两院”在一两天或两三天时间内修改完善工作报告,解决代表不满意的问题,并取得代表的理解和认同,使代表在短短数天时间内转变对工作报告的认识和态度,同意或者认可工作报告或者相关工作,显然问题解决不会彻底,报告修改显得草率,代表弯子转得过快,即便通过了也显得仓促草率。三是“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一次未获通过,再来第二次,这就把人代会审议工作报告表决结果的法律效果置于不确定的地位,实际上是以第二次表决结果取代了第一次表决结果,造成了“两审终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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