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问题研究述评
2012-12-21徐永利王维国
人大研究 2012年10期
□ 徐永利 王维国
人大制度研究
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问题研究述评
□ 徐永利 王维国
早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就赋予了人大监督职权。不过,缺乏实现途径的监督制度只能是僵硬死板、空洞无物的制度;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缺乏实效只能说明制度诚信和政治权威不足。由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实效一直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及人民的期待之间有一定的差距,因而学界和人大工作者围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其中,有一些学者和人大工作者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途径角度,就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进行了探索。尽管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途径与加强或强化人大监督权的途径是两个概念,但是一些学者和人大工作者却往往并不对二者加以区分,不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所阐述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不同途径。这样不仅容易导致理解误区,而且提出的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一、既有研究概述
有的学者和人大工作者在加强、完善或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意义上阐述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途径。例如:
胡正扬在1996年认为,提高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途径有:一是突出监督重点,二是完善监督形式,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四是优化监督环境[1]。这里,其实只有完善监督形式、健全监督机制才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途径直接相关,其余只是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措施和方法,同人大行使监督职权途径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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