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政务中的行政送达
——以北京希优案为例
2012-12-21□丁宁
行政与法 2012年9期
关键词:程序
□丁 宁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论电子政务中的行政送达
——以北京希优案为例
□丁 宁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电子政务的实行不是简单地通过网络改变行政手段,而是要从根本上转变行政理念。最高法院确立了在相对人接受电子政务化的行政处理方式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使用网络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规则,并根据网络送达方式的特殊性发展出了新的审查规则。法院对北京希优案的判决思路中暗含了正当程序原则,并据此提出了符合法院最低限度公正的行政告知要求。
电子政务;行政送达;北京希优案;网络公告送达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分析角度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以互联网为主导的电子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之中,新技术自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方式。同时,行政现代化也要求政府行政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利用一切有利于提升行政现代化程度的技术手段。于是,电子政务应运而生。电子政务是指有关行政主体通过计算机文字处理、网络等技术和媒介,发布有关政府信息、处理行政事务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基本程序制度。[1](p50)其实质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把政府传统的集中管理、分层结构的宝塔式运行模式转变为扁平化、高效互动式的数字化办公。电子政务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上网发布信息,它通过在网上建立全面电子化的虚拟政府,在统一、开放式的平台上实现政府不同机构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一体化沟通,一方面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府接收公众反馈意见、传递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大行政透明度,使公众更方便快捷地了解政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