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我国法人制度
2012-12-21□于韵
行政与法 2012年9期
□于 韵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我国法人制度
□于 韵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生成。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私法中所坚持的是个人主义立场,因此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民法的基本研究方法。自然人与法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类型,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是一个组织,但其行为需要由法人机关实施,因此如何合理设计法人法律制度,促使法人内部团体意志有效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参与法律交往,实现法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有效约束法人机关,防止其利用代表权谋取私利损害法人的利益,对促进民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意义重大。本文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人格、法人分类、法人机关等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私法自治;个体主义方法论;法人人格;法人机关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永恒存在的根源性的问题。如何把进步所需的个人创造力和生存所需的社会内聚力结合在一起,[1](p1)是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存在两种立场,即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两种立场。用法国学者迪蒙的话来说,重视个体价值、忽视社会总体价值或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意识形态为个体主义意识形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