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
2012-12-21范文舟
行政与法 2012年9期
□范文舟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行政复议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中的创新
□范文舟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而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最适于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就是行政复议。但现行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却不被农民所看好,因为其存在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些缺陷包括:对行政复议的定性错误,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被告,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为此,应对现行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或在土地管理法中对行政复议作出特别规定,使得复议机关在作出改变土地征收行为的复议决定、农民向法院起诉时,被告仍然是原决定征收的机关而不是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土地征收;复议机关;纠纷解决
一、引言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纠纷可谓层出不穷,法学界对纠纷的解决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少论者认为,应该创造出新的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法。如有论者认为,我国应从开拓传统民法保护,深化民事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相关机制,将土地征收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作为前置程序、强化刑事救济机制的最后屏障作用,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力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1]笔者对此类观点不能苟同,主张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仍然要以现有法律资源为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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