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与重新构建
2012-12-21郭春明
行政与法 2012年9期
□郭 辉,郭春明
(⒈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吉林吉林132001;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吉林13201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与重新构建
□郭 辉1,郭春明2
(⒈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吉林吉林132001;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吉林132011)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遵循的是“公权优于私权”、“效率优于公正”的指导思想,因而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刑事诉讼附庸的后果,偏离了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本文指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请求赔偿范围、诉讼证明标准、审理期限、裁判结果公正、保障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局限,进而通过确立“在公权有限优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私权”、“在首先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的理念,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缺陷;重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最主要的价值就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否则完全可以通过单独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解决其中的问题。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遵循的是“公法优先私法”、“效率优先公正”的指导思想,因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实际运作中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背离了公平、公正第一的法律理念。“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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