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监督员监督模式的转换
2012-12-21吴卫东
行政与法 2012年9期
□吴卫东
(中共荆门市委党校,湖北荆门448000)
论人民监督员监督模式的转换
□吴卫东
(中共荆门市委党校,湖北荆门448000)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并经中央同意,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该《规定》在原《试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作了调整和完善,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由形式意义层面上升到了实质意义层面。因此,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模式也要进行相应的转换,以落实《规定》要求,促进监督活动的正常开展。
人民监督员;监督模式;转换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由统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的重要项目。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并正式部署在10个省(区、市)的检察机关启动试点;2004年9月再次部署扩大试点范围。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1]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试行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较之《试行规定》,《规定》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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