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创新之维
2012-12-21汪维才
行政与法 2012年9期
关键词:监督
□汪维才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3)
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创新之维
□汪维才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3)
加强对县(区)“一把手”的权力监督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关系,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与有效接受监督的关系;打造好五种模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将这五种权力监督模式有机结合,有利于构建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对县(区)“一把手”权力腐败的有效治理。
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模式;权力制约机制
近年来,在全社会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县(区)“一把手”腐败案件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在于县(区)“一把手”手中拥有的权力不受或很少受到监督和制约,因而导致了权力的错位,腐蚀了权力行使者的灵魂。正如托克维尔宣称的那样:“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任何时候,“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1](p289)因此,如何加强对县(区)“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并且确保这种权力受到持续的、有效的监督,是新时期社会历史条件下亟待破解的一大难题。
一、加强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县(区)“一把手”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光辉文献中就曾深刻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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