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理分析与制度选择
2012-12-21王慧娟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 王慧娟
(郑州师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理分析与制度选择
□ 王慧娟
(郑州师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公共服务外包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诸多类型之一,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于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的正当性和公共选择理论,但其在现实和理论上还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借鉴 “合同规制”理论,在私法领域引入公法的约束机制,构建正当程序、政府责任等核心制度,是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优化的路径选择。
公共服务外包;正当性;正当程序;政府责任
传统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以“政府——公民”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二元结构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政府被视为超越于个人之上的有机体,总是或始终是代表公共利益而行为的,因此,它是公共服务的最佳供给人,而私人作为追求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者是不能涉足公共服务的供给的。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就是政府放弃其本来应该承担的公共义务,政府本身存在的合法性将因此而受到损害。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浪潮开始在英美等国兴起,政府开始将原来本应由自己执行的行政任务以合同方式外包给私人组织去完成,私人开始涉足那些原本由政府包揽的公共事务,比如从水、电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到基本公共设施的修建和维护,从教育医疗卫生的承担到家庭养老、基本生活的保障服务等等。事实表明,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这种新兴的供给机制不仅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而且提高了服务质量,丰富了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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