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012-12-21唐英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
□ 唐英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浅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唐英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性质为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其本质为脱法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的虚伪表示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应采取宽容和弹性的态度,不宜一律规定为绝对无效,而应交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民事行为;性质;本质;效力;虚伪表示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3项也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由此确立了我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制度。但理论界对于此类民事行为的研究并不透彻,有关此类民事行为的含义、性质、本质、效力等相关问题仍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笔者以为对此类民事行为给以进一步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必要性。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性质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是指想要得到的结果。民事行为的目的可界定为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民事行为而实现的目标或预期达到的结果。民事行为的目的是民事行为的灵魂,它贯穿于民事行为的全过程,决定着民事行为的价值和方向。因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含义为行为人以表面上合法的民事行为为手段和方法,掩盖并实现其非法的行为目标和结果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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