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的动态监督
2012-12-21梁旭红马晓玲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
□梁旭红,马晓玲
(⒈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⒉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论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的动态监督
□梁旭红1,马晓玲2
(⒈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⒉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法律监督职权,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对检察院诉讼职权进行有效监督,无疑是保证检察院诉讼职权正确运行的最佳途径。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权力分配的结果。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如何监督存在缺失,尤其是对检察院的诉讼职权缺少法律监督环节。因此,检察机关要享有对案件直接侦查、起诉的法律权力,必须解决如何监督其诉讼职权正确行使的问题。
人大;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动态监督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我国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同时,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应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又享有诉讼职权,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方面,检察机关不但有广泛的监督权,还拥有对刑事案件的诉前侦查权、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不起诉权等。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能超出法律监督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有权直接侦查与起诉,同时监督法院的审判,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公诉与监督集于检察机关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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