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共有物”中经济财货的共有性
2012-12-21吴文汀
行政与法 2012年10期
□吴文汀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论“人类共有物”中经济财货的共有性
□吴文汀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人类共有物”应当作出自由财货和经济财货的分类。古典自然法学家论证的是自由财货的共有性,对“人类共有物”中经济财货的共有性缺乏有效论证是当今国际社会中人类共有物争端的关键原因。人类共有物中经济财货的共有性可以类比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制度:人类共有物中经济财货的共有具有民法中共同共有成立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人类共有物中经济财货共有的实现需要全人类积极履行共有权利和承担共有义务。
“人类共有物”;经济财货;共同共有
在古代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人类无法充分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财产,每一个人都依靠公社而生存;后来随着家庭和私有财产的发生,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开始有了自己的财产,这种私有形式就是最初的共有权。民法中共有的概念为:“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1]但在国际公法领域,“人类共有物”往往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人类共同财产”等概念相提并论,作为这样一个私法中的特有概念却屡屡在国际法中作为涉及全人类共有利益的公有概念提出,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现象。
一、国际法“人类共有物”包含自由财货和经济财货
国际法中的“人类共有物”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一切人共有的物”。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学家埃流斯·马尔西安在其《法学阶梯》第3卷中说:“的确,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一切人共有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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